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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时间:02-01 17:53:43 浏览:619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全省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第五条  除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招标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招标、开标、评标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强行指定,也不得以此拒绝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  四川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我省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八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项目中,属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护坡、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工业建筑、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一条  第十条项目中的民用建筑,包括建筑的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

    (一)民用建筑包括:

    1、住宅建筑。包括各种住宅小区以及单层、多层、高层住宅、公寓及别墅。

    2、办公建筑。包括各种办公楼、写字间。

    3、公共建筑。

    (1)礼堂、会堂、影剧院、俱乐部、音乐厅、报告厅、排演厅、文化宫、青少年宫。

    (2)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馆、体育场。

    (3)火车站客运楼、汽车站客运楼、机场候机楼、航运站客运楼。

    (4)科学实验楼、试验楼、邮电通讯楼、教学楼、学生宿舍和学生公寓。

    (5)医疗技术楼、门诊楼、住院楼。

    (6)商业楼、营业楼、商场、展销厅、陈列厅、会展中心。

    (7)宾馆、饭(酒)店、招待所、食堂、浴室。

    (8)公园游乐设施。

    (9)电视发射塔及其它公共建筑。

    (二)民用房屋建筑的附属设施是指:

    房屋建筑本身以外的,为房屋建筑配套的围墙、道路、保坎(护坡)、绿化、水池、水塔、给水、排水设施。

    (三)民用房屋建筑的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是指:

    各类房屋建筑所属的电力线路、通讯、信号线路,给水管道、燃气管道,供热管道、排水管道、通风管道、电梯、消防等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

    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各级政府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由全省作出统一规定,各地各部门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

    第三章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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