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买房装修已经成为广大居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装潢本身不但具有质量要求还具有相关的艺术内涵,而且每个人对于艺术的理解是不同的,所以要做到业主百分百满意便不那么容易了。
7Av&/1H0s x^N-GUnv 装潢过程中业主要接触各种特别工种的工匠,与这些工人们搞好关系,让他们能够完全达到业主的要求也实属不易。可见,装潢的过程不仅涉及到艺术 品位、工程质量还有人际关系增长不足为奇了。
,`*5Y q| J)O$eF#j} 在反复处理装潢纠纷的过程中,我(小编注:作者系无锡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发现业主能够得益的主要两点:一是装潢工程中书面证据的保存与收集,二是对于合同文本内容的认识。
tdPgb/:yT rY L G^ 我们常把装潢分为全包与半包两种,一般人图省力或者充分相信装潢公司承诺的家庭选择全包,但全包不等于对工程不闻不问,尤其是为了省钱没请监理的情况下,更要加强对共策划能够的监督。
US7$Y{dOh, +opG{<h$ 没错,装潢是很专业,有些质量问题业主不一定能看出来。但关于剪裁的品牌、保存、安装则不需要太多的专业知识,如果在这方面忽略了而导致不良后果则是业主自己的失误了。
4)4b|a_] 1T2nFi_ 地板事件
H+B Z q ;-!i 有这样一个仲裁案件,业主和装潢公司口头约定了“前程”地板,品种是干巴豆,定订下了基本价格。可是装潢公司到时以之中地板缺货为由要求调换了另外一个品牌,业主当时也默许了,并在地板铺设等木工工种结束后在完工单上签名确认了。可是最后地板经漆水一过却发现色差严重,红的红,黑的黑。黄的黄,简直让人无法接受,业主老话重提要装“前程”地板;装潢公司却说你已经同意换品牌了,而且地板已经铺好漆好,因此我们不再负责任。双方的矛盾由此深化,闹到最后只好到仲裁委来解决。
FcG:+N N bt&2V/EQ6 由于前期毛过大,以至于彼此在调解时谈不拢,只能裁决。但业主说原先是用“前程”的因没有书面的证据证明,而后又对木工工程质量进行确认,最后不得不承担不利于自己的结果。
OzU5)3Wl D FKHK?`Jn 无独有偶,有些相似的事业业主的做法却截然相反:有些业主也因装潢过程中产生的具体问题而更换装潢材料的品牌或者品种,但直到工程整个完工后要没发现问题才愿意签署验收单。其间双方产生纠纷后,装潢公司因为拿不出工程验收单而无法证明自己已完成工程,倒是被大大地将了一军,这样的案件处理结果当然是形势立转了。
xggU 4^ D#\c6Fa 当然,我们并不是鼓励业主在装潢过程中不签工程验收单,只是需要提醒你,无论装潢公司还是业主都必须在装潢过程中作好证据的搜集与保存,将来一旦产生了纠纷也有个凭证。
Y?'bh C n# NW. 还有一个需要提醒大家的便是合同本身也是个非常有用的工具。
)a*19:N +DUs~Re"c 合同学问
0qp'*< b @'tYC]; 装潢合同一般是由装潢公司提供的格式化文本。大家可别以为装潢提供的文本必定是向着装潢公司的。其实这个文本是国家建设局统一制定印制的,已经充分开朗到装潢业主在合同中住所的弱势地位,在条件上作了一定的倾斜。业主只要对条款稍稍研究一下就会发现有利于自己的地方。
6K'rjM6{&( yl?1ix3t 比如眨眼能够一件时:装潢公司为了抢生意,约定在三个月内完成装潢工程,而事实上却比合同约定的时间晚了六七天的样子,业主便拿着合同前来申请仲裁。
>rD j{Gs ,j9=%< 合同约定,工程逾期超过三天便要装潢公司全额返还业主的已付款。而这个合同是双包合同,也就是说按照合同办的话装潢公司全部工程白做不说,还要为业主免费提供所有建材甚至一些家装设施 。这可让装潢公司有苦说不出了,合同是工商部门严格要求使用的,其中的条款甚至不让改动,出了事后倒霉的却是自己。
@f@<tx5 rA@yVuz 按照建设部的初衷,合同的违约条款订得如此严格,为的是杜绝装潢公司借故延误工期的问题,但这同时也带来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合同有些显失公平的意味在里面了。所谓的矫枉必定过正也就是这个道理了。
]3VoeT" J[gR'<;wJ 业主有恶劣这条法宝便什么都可以不顾了,什么工程上有些小小的质量问题啊,个别材料品牌不符合原来的约定,这些比起全部的材料工程款泛还根本算不了什么了。而那些装潢公司反倒是没有业主那么强的法律意识,不来应诉或者没足够的法律知识来应诉又舍不得请律师,庭审的情况也会呈一边倒趋势。
A6Uq_` AU]X@'uJ^: 你看,合同在手,真是万事无忧了。这个案件最后倒是难倒了仲裁庭,按合同裁决吧会显失公平,不按合同裁决却没有依据。注意后只能晓之以理的让双方调解结案,当然得益的肯定是业主。
!!G4FNI+ &e;< ^ 尾款结付
*((7W8,U vD)60341* 还有个奇怪的案件。装潢公司给业主进行装潢,装完了还有部分尾款业主就不肯结付了。装潢公司便一纸申诉告到我们这里。但我们仔细看了合同才发现,合同约定是按照工程完工情况必须经双方认可。
[%PDw== U k" HwNX 现在装潢公司仅仅拿着自己编的一个工程完工单,在装潢过程中没有任何一个工程阶段经过业主的签字认可,材料发票同样也无业主签收,最后根本就无法计算工程量,更不用说是实际的工程款了。装潢公司所能提供的只是一张自己编制的结算单,但没有前面那些业主认可的材料支持,这张结算单根本是一纸空文。业主看来也是个“久经沙场”的“老将”了,他对合同的约定有绝对信心,所以对装潢公司的申请来个相应不理,既不来仲裁也不提供证据,那装潢公司逼入无发证明自己请求的窘境,最终以败诉而告终。
"7h;:_-O* "0c,T,dQr 从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合同也罢,自行搜集的施工过程中的证据也罢,无一不需要装潢的当事人具有一种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强烈观念主导。笔者认为,只要有法律意识,时时处处做个有心人,那么在整个装潢阶段,装潢公司未必是个强者,而业主也未必会是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