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业主(使用人)的装修设计在得到管理处批准的同时,必须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如装修方案变更,业主(使用人)应将变更项目再次报送管理处审批备案;
(三)、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四)、装修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使用的材料和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本协议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五)、为保证物业使用的安全,确保物业外观的统一与美观,营造良好的经营氛围,装修活动中将禁止下列行为,请业主(使用人)给予理解和配合;
1、未经房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
2、损坏原有公共设施,降低使用效果;
3、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在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6、改变住宅外立面材质及颜色;
7、改变物业周边景观效果。
(六)、阳台、窗户等原则上住户不得安装防盗窗。一、二层住户若确实需要,经物业管理部门统一设计,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安装在指定位置,不得突出外墙面,不得超出窗洞口。
(七)、装修单位从事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以及管理处的有关规定。
1、二次装修期间严禁损坏或封闭消防设施设备,装修单位应按消防部门规定配备充足的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每100平方米配2只4公斤的灭火器),并配备盛水器皿;
2、为确保作业人员和物业的安全,施工人员在装修房屋内禁止使用瓶装煤气及电炉,不得擅自进行焊接作业,如确需动用明火,请预先到管理处办理动火申请;
3、装修期间应防止施工不慎造成窗玻璃等物品坠落,严禁高空抛物,伤及他人;
4、装修单位从事装修活动,应尽可能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5、在室内装修施工期间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确保不发生火灾和火警事故;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各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7、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须提前做好易燃品的存放工作,并呈报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得到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带入,定点专柜存放,物品存入量不宜过多,以当日使用量为限,施工完毕后,须将剩余物品带离现场;
8、施工区域禁止吸烟;
9、施工动火,一律到管理处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操作程序和安全规定,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0、未经批准,工地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炊具等电热设施。不准使用高瓦数灯照明。照明灯泡瓦数一般限制在100W以下,因施工需要使用碘钨灯的,应先征得物管公司的书面同意,并要做好安全措施,人离灯灭。装修工人使用电器设备时,务必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采用适当绝缘电线。临时接驳电线须保证一机一闸一个漏电开关,在施工完成后及时拆除,违者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元。
11、发生消防事故应及时处理,迅速通报管理处,按手动报警器(或拨打119)进行报警,并如实报告事故现场,配合调查;
12、现场当日装修废料应该清理完毕,袋装后定点放置,特别是刨花锯末应每天清除,设专人负责,施工废料或垃圾严禁堵塞消防通道,严禁遮挡、损坏、挪用消防设施,保证现场清洁;
13、各施工单位对现场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和工地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使施工人员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
14、如发生消防事故,由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个人以及雇请施工的业主或住户按规定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15、施工人员下班时,应认真检查施工现场,防止留下火险隐患,人员离开将电气设备电源切断;
(八)、为确保装修期间区内及物业的整洁有序,保证共用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的完好,请业主(使用人)在装修时务必遵守或督促装修施工单位遵守以下规定:
1、业主(使用人)需对所聘请的装修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督促装修施工单位遵守有关装修规定;
2、装修期间请将相关许可证明及装修单位编制的“工程进度表”张贴于进户门内侧,以便管理处进场检查督促;
3、装修施工人员应穿着所在施工单位工装并配带临时出入证,不得在小区内随意游、喧哗,不得进入小区公共休闲场所;
4、装修单位应在卫生间安装简易座便器,以保持室内整洁和环境卫生。严禁施工人员在区内随地便溺;
5、不得在施工场地内留宿过夜,特殊情况需向管理处申请并在当地公安部办理暂住证;
6、业主(使用人)或装修施工单位在搬运材料等工作时需遵守管理处的规定,装运车辆卸完材料后立即开走,车辆停放不能影响交通
7、搬运材料时应注意保护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请勿在公共区域拖拉物品,请勿在公共走道或其它共用部位堆放材料、工具,请勿在公共走道或其它公用部位搅拌黄沙、石子、水泥等;
8、装修前需按环卫部门的规定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或由管理处代收)。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并扎紧代口防止渗漏;装修垃圾应在清运时间内搬至管理处指定地点,非清运时间一律放于室内,禁止在公共场所随意堆放;
(九)、装修期间管理处将对业主(使用人)的户内装修进行巡视和检查,并协助业主(使用人)进行装修品质的管理。为便于检查和管理,请业主(使用人)协助做好以下配合:
1、装修期间请做好房屋装修隐蔽工程记录,装修完毕后,应将房屋装修隐蔽工程记录竣工图抄送给管理处,以便核实并存档备查。
2、室内装修应确保管理处的维修人员能方便于工作检查、维修,保持好通过室内的共用设施、消防设备的完好及安全通道畅通,不得擅自改变和损坏房屋的屋面防水、隔热层、上下管道、电路等建筑构件。上下水主管的检修孔必须留出,以更今后维修疏通;
(十)、装修工程若施工不当,将给业主(使用人)今后的生活居住带来较大影响,管理处提醒业主(使用人)装修时注意以下事项:
1、装修中涉及防水层改动的,应要求装修单位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好养水实验,并把书面资料交管理处备案;
2、为确保用电安全,切勿将室内开关箱移位或改变进户总线,所有电线铺设应采用护套管,切勿直埋;
3、各电气回路所负担的电器总容量请勿超过此回路的限定容量。如需增大供电容量,请业主(使用人)先到电力部门办理扩容手续,经核准后,由电力部门施工并报管理处备案;
4、装修前请对门、窗、玻璃、可视对讲、有线电视接线盒等做适当的保护,以免在装修中受损,未经管理处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可视对讲的线路,对更改后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负;
5、装修时请将所有排水管及地漏封闭,切勿的将垃圾、油漆、胶水、废溶剂、饭菜、塑料袋或水泥沙浆等倒入卫生间下水管道,以免堵塞,切勿堵塞、切割、更换任何共用设施,因装修活动造成相邻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单位应负责修复和赔偿;
6、安装空调室外机时,应在管理处人员指导下在指定空调架位置上安装。
7、装修卫生间前及卫生间装修完工后,应先对卫生间进行养水测试,如未做养水测试,今后发生一切渗水均视为装修造成。
(十一)、当房屋装修中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时,管理处将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责任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的责任。请业主(使用人)予以理解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