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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8:11 浏览:6838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装修管理
小区装修管理规定(十六)提要:如未经管理处批准擅自加班,管理处有权对其进行停工、停电、停水处理。管理处有权停止一切产生噪音、震荡、强烈气味或对其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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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装修管理规定(十六)
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装修管理的相关规定,为指引业户的装修工作,规范装修行为,保证物业结构及各类设施设备不被损坏,使其长久地发挥正常的使用功能,为业户带来超值的效益,特制订本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1.0装修范围:
室内装修,只限于房屋本体单元内的自用部位(门窗框以内)。
2.0装修时间
2.1装修时间:自开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2.2作业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9:00;
2.3拆打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4:30-17:30(周六、日不得拆打);
2.4重大节假日不得施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
如需超时加班工作,必须到管理处填写《装修加班申请表》,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加班。如未经管理处批准擅自加班,管理处有权对其进行停工、停电、停水处理。管理处有权停止一切产生噪音、震荡、强烈气味或对其他业主户造成滋扰的工程。如有此类工程需在管理处指定时间进行。
3.0装修申请与施工
3.1开工申报:须办装修申请手续,自觉接受管理处及其它有关部门对工程的监管。
3.2施工必须办理如下手续:
3.2.1办理装修许可证;
3.2.2办理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
3.2.3办理材料出入放行证;
3.2.4施工人员工必须挂出入卡施工,接受施工现场管理;
3.2.5垃圾及时清运,否则代理清运,费用由用户或施工队承担;
3.2.6装修期控制在三个月内完成;
3.2.7办理动火作业申请与临时用电申请
4.0装修押金:
4.1业户和施工单位办理开工申报登记时,应分别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1000元装修保证金。
4.2装修工程完工后,经物业管理处验收,如有违章装修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按责任照价赔偿。赔偿费用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如无违章装修行为,即在装修验收后十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5.0纳税(根据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按委托代征装修税,税率按各地税务局统一标准代征。
示范:(深圳经济特区)核定计税营业额的最低指导性标准
装修房屋类型核定装修面积
(M2)每平方米税营业额
(整体装修)单位:元
低档中档高档
普通房核定装修面积=
建筑面积x80%3006001000
复式房(别墅)4007001200
6.0验收:
6.1完工后及时通知管理处进行施工现场验收;
6.2交回施工卡;
6.3按照跟踪情况十日内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6.4根据规定施工单位负责装修工程的保修工作,保修期为一年,自装修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7.0装修垃圾
装修垃圾及泥头等物料都应放在业户单元内。在本物业公共地方绝对不充许摆放任何物料。管理处会指定地方做装修临时垃圾站。业户安排将垃圾等物件袋装并按管理处指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到装修临时垃圾站。
8.0装修用电
8.1如需动用户外电源,请业户、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8.2如需动用户外电源时,请到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8.3施工前,装修施工单位或业户根据施工项目和用电量大小,向管理处申报《临时用电申请表》。
8.4《临时用电申请表》中,应列明所使用电动设备的名称、功率和数量。
8.5管理处派专业人员对其机械电气设备进行检查核实。
8.6申请人或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操作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操作人员每人一证,填报无证操作人员,管理处一律不予批准申请。
8.7凡施工单位使用的电动设备、工具及电源线等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规定和安全要求。
8.8临时用电申请获得批准后,须在管理处专业人员指定的地点接线,并安装漏电保护并关、电度表、施工配电盘(箱)。
8.9电动工具、临时照明线路应使用合格插头插座。
9.0装修守则
9.1装修期间,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常驻装修单元内负责工程进度及联络事宜。
9.2所有装修人员进入本物业区域工作时,必须佩戴"出入证"(无证将禁止进入本小区),并服从管理处人员的检查、指挥。
9.3装修人员进出、搬运货物必须按管理处指定之线路、电梯及时间进行。
9.4保持公共地方、公共设施清洁及完好,如有弄脏及损坏者,装修队须负责修复/赔偿。
9.5严格执行消防规定,小心防火,如需动火需到管理处办理《动火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9.6每日工作完毕,请关好装修单元的门窗、水电、煤气等开关方可离开。
9.7违约责任。
9.7.1禁止将杂物等废料倒入厕渠或水渠内,如造成任何堵塞或损坏,装修队负责修复/赔偿。
9.7.2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赌博、游荡、滋扰他人或彻夜逗留。
9.7.3管理人员有权进装修单元进行检查。
9.7.4所有装修材料须是非燃性或阻燃性。
9.7.5施工照明禁止使用碘、钨灯,照明灯具须远离放置易燃品的地方。
9.7.6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10.0装修实施细则
10.1在装修过程当中,严禁下
列行为:10.1.1严禁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10.1.2严禁在承重墙上空洞,拆除连接阳台的墙面、门窗。
10.1.3严禁不适当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铺设大理石地板等。
10.1.4严禁任意刨凿、重击顶板、外墙内侧及排烟管道,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改线;
10.1.5严禁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
10.1.6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装修材料。
10.1.7外门窗不得随意改动。
10.1.8空调安装应到管理处申报,并按入伙时发放的《空调安装管理规定》安装。
10.1.9禁止改变小区外貌及在室外加建任何物体。
10.1.10不得随意改移安保对讲及公共天线插座位置或干扰其系统,若需改动位置时,须先得到管理处同意。
10.1.11商业招牌或标识安装应首先得到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管理处审批,在不影响业户的正常生活并得到管理处同意的前提下才可安装。
10.1.12私自改动或损坏上下水(气)主管道、消防设施(含进户防火门)、电视通讯系统、智能监控系统管线、对讲设备、开关箱(含开关箱)以外的供电线路、屋面防水隔热层;
10.1.13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确需改动的,应提前一个周向供气单位提出申请,由供气单位组织实施;
10.1.14将雨水管道用于生活污水的排放;
10.1.15装修施工应当保证工程质量,严格按有关规范进行,禁止野蛮施工;
10.1.16其它违章装修活动。
10.2改造超范围的:
确需改变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明显加大负荷的,业户应委托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报政府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以确保结构与使用安全。
10.3室内及其统一要求:
10.3.1楼地面:除凿毛外,不得凿除楼板原水泥面层,地面装修材料不得超过10毫米;楼面均不得铺设大理石等重型材料。仅入户门处楼地面可以铺设1.2平米,其它部位不得铺设。楼地面不得暗敷管道。
10.3.2厨房、洗手间楼地面的改造:不得改动原设计下水位,楼、地面重新做整体防水(防水层沿墙面四周上翻200毫米),并做24小时过水试验。
10.3.3墙面:不得铺设大理石重型材料,非承重墙的拆、移需经专业人员审批,方可实施;新砌隔墙必须采用轻质材料(如泰柏板、石膏板、木板等),除特殊要求外,不得用红砖进行砌筑。管径大于1.2厘米里,不得在承重墙内暗敷。不得扩大原预留的抽油烟机、排(换)气扇管孔(窗)。
10.3.4顶面:凡有管道穿过的顶面,需留出适当大小的检查口,方便上部管道的即时检修。
10.3.5线路:允许在容量限度内适当增设电气线路,但不得私自扩容。增设部分需提供相应图纸留存管理处备查。暗敷管线时不得损伤墙体。严格按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10.4公共及外观统一要求:
10.4.1楼顶、外墙、外门窗、阳台的装修及空调的安装及其他装修活动必须符合深圳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的技术标准,保证建筑物外观协调统一。
10.4.2天面雨蓬:天面不得私自搭建,自架设雨蓬。不得对天台花园进行封闭,加建围栏。
10.4.3搭建花架统一要求:只能采用不锈钢或白色铝合金,木材等轻质材料,不得封顶;高度自天面地面起不超过2.2米。与地面的固定需做好防渗漏工作。
10.4.4种植草坪统一要求:覆土厚度不得超过10厘米,并预先做好防水处理及对浇灌水做好过滤处理后,方可接入排水管。
10.4.5前阳台防盗拉闸门的统一要求:前阳台不能安装防盗网,防盗拉闸门统一安装在阳台门的外侧,材料为不锈钢。且不超出门框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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