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业主临时公约未建立或未约定。
《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可是,有的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片面追求房屋的销售量,忽视了业主临时公约的制定和建立;有的开发商即使制定了业主临时公约,但条款简单,文本不规范,双方的责权利未在书面上进行认真的约定,这样就会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也为前期物业管理留下了许多后遗症。
(六)物业服务和收费“质价不符”。
《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人们常说的“质价不符”的原则。但是,由于目前适用于物业管理“质价不符” 的服务收费机制未完全建立,尤其是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一些不规范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了取得物业管理权,采取了不正当的竞争,相互杀价;以及有些业主不考虑物业服务的质量,片面追求最低价格,使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质价不符”,违背了物业服务收费的基本原则。
(七)物业管理用房未配置。
《条例》第30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的规范化管理是物业管理活动是否能顺利开展的基本条件,也是业主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的重要前提。建设单位为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是为了使物业管理企业有利于搞好物业管理工作,有一些建设单位在建设规划时,就有意放弃了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忽视了物业管理用房的作用,造成了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物业后难于开展正常的物业管理工作。
(八)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未建立。
《条例》第54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有些地方未建立,有些地方制度不规范。由于长期受传统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影响,有些业主对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认识不足,不愿 意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使得有些物业小区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困难;有的开发商在按比例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后,又没有按有关规定执行,挪作他用,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难于完全建立;一些地方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企业掌握,不能接业主意愿使用,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不能及时进行,侵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上述问题,均是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五、加强前期物业管理的对策
鉴于前期物业管理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由此加强前期物业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研究和解决好前期物业管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抓好前前期物业中的主要问题,是物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课题,前期物业管理着重应在以下几个问题把好关口:
(一)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行为。
《条例》第24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制度是《物业管理条例》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发展物业管理提供了有利的保证。目前的实践中,一些地区的开发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已经开始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招投标意识正逐步深入人心 ,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正逐步建立。推行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对保障开发商选聘物业企业的行为公开透明,维护业主自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推动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的分离,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提高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
《条例》和《办法》规定 的招投标原则,对于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用。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 投标制度是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重要手段,也是物业管理获得前期物业管理权的唯一途径。所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加强前期物业管理 招投标制度的学习,使建设单位及物业管理企业树立依法招投标的意识;2、建立公正、公开、公平的招投标竞争市场;3、建立健全招投标备案制度;4、培 育和发展招投标中介服务机制;5 、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的仲裁机构;6、政府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条例》第35条明确指出:“物业服务合同应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尤其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更应严格按《条例》规定执行,合同的内容和约定,一项也不能减少。因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罔是前期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唯一法定文件。所以 , 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 不但有利于建管衔接 , 防止建管脱节以及重建轻管的现象发生,还能保护先期入住业主的合法权益,并为今后双方处理有关纠纷提供有效的依据。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采取以下对策: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条例〉的精神,建设单位与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双方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重点应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合同要素必须界定清楚;3、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要维护缔约双方的利益,尽量做到条款的合理合法;4 、双方对违约责任的条款应该尽可能细化,并针对合同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的约定。
7月1日,重庆市出台并实施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基本要素作了明确的规定,必将对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制定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临时公约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有责任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同时,业主临时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实行业主临时公约制度有利于提高业主的自律意识,预防和减少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1、建设单位在制定前期物业临时公约时,必须按《条例》规定;使业主临时公约尽量规范化,并不得侵犯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2、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应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合理合法的约定;3、业主应自觉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并予以书面承诺。
综上所述,由此可见前期物业管理的重要性及特殊性。由于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了建设单位 (开发商)、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三方。三方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和诸多问题,要使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加强前期物业管理,它在整个物业管理活动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搞好前期物业管理,就会使整个物业管理活动有个好的开端,也是规范整个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前提。加强和规范了前期物业管理,可减少整个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诸多矛盾,为物业管理的后期发展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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