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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6:27 浏览:6746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招投标
1. 公证是政府采购招标有效性的形式要件,即所谓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6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第22条之规定,不履行公证程序,该招标活动将不具有合法、有效性,即开标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2. 依法对政府采购有关行为、事实和文书的公证具有法定证据效力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公证证明是国家司法证明机关对相关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确认的证明,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用,为及时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提供可靠的法律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公证书作为一种证据在使用中能对抗广泛群体或不特定第三人的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2款明确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且依法证明政府采购招标的真实、有效性的公证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6条的规定,有权撤销公证书的是制作公证书的“公证处和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不具有撤销公证书的法律职能。而且,撤销公证书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即公证书确有不当或者错误。
3. 公证的法定原则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内在要求的高度一致使公证监督更具可行性。
1) 真实、合法原则既是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基本内涵,也是贯穿公证活动始终的基本准则。
2) 遵守保密原则是法律对招标活动及公证执业人员提出的共同要求。由于当事人要向公证处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情况,国家允许公证处查询有关档案、资料,这使公证员因职务关系接触到不少国家和当事人的秘密,因此法律对公证活动中的保密作出了特别规定。一般包括:(1)要妥善保管公证文书和公证档案;(2)不能私自向他人泄露公证内容。招标投标法也要求招标人对获取的潜在投标人的情况及标底保密。
3) 直接原则是实现公证监督职能的客观需要,也是政府采购招标活动规范有序的根本保证。直接原则要求公证员通过接待当事人,审查证据、亲临现场等方式,亲自掌握第一手材料。直接原则也要求公证员审核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即政府采购招标的法律、政策依据和相关活动规则,掌握各方当事人遵守执行规则的情况,根据法律、经验和其亲身的体验和感受到的事实,确认招标活动是否真实、合法,以充分实现监督职能。
4、公证具有当场制止失范和违法行为,阻滞其在程序上进一步发展的特有效能。《公证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务是真实、合法原则的重要内容。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51条明确要求:在办理招标投标等公证事项中,如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或当场宣布不予公证)。上述情景一旦发生,由于公证人员的现场拒绝和退出将直接使招标程序陷于停滞状态,同时也将使招标活动的有效性失去合法基础,更使采购招标活动的结论无法对抗广泛的群体和不特定的第三人。正是由于公证具有制止违法和失范行为这一特有效能,既使公证在政府采购招标监督上更具现实性,也使公证监督有别于其它各类监督的滞后和空泛。
5.公证在政府采购中具有独特的国际媒介作用。国际上,我国面临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严重压力,虽然现在中国没有承诺加入具有多边约束力的WTO的《政府采购协定》,但是,中国政府曾经承诺过最迟于2020年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随着中国加入WTO,这个日程也许会提前。公证是经济交往和国际交往的重要媒介。公证书具有真实、合法的特点,而且不受人员、语言、地域、行政隶属关系等左右,是国际通行的可靠的法律文书,是增进民事主体之间相互了解、消除障碍和隔阂、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工具,其法律效力得到国际间司法部门和政府机构的广泛尊重。其媒介作用具有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赋予的特有性。
(二) 实践回顾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公证程序规则的设置和公证执业人员素质及经验储备现状,能充分把握和满足采购招标发展需要
1. 公证活动的事前介入和全程同步,且是在当事人无争议的情况下实施的,是公证监督不同于行政监督、法纪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又一特征,主要体现在:(1)事前公证审查:如材料提交是否齐备、合法;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招标委托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准确;开标、评标、定标的办法,无效标书,招标失败的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是否完备、公平、合法;(2)全程同步监督:如投标人的主体资格和条件是否合法,投标书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标底的编制和审核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招标全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记录是否真实、完整等。
2. 现场公证的程序设置能充分满足实现监督职能的需要。
1) 投标公证监督:监督投标人在招标文书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投送标书;投标截止时,封闭投票箱或标书存放场所。
2) 开标公证监督:监督招标人按公告或招标书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开标;开标时,监督投标箱的启封,检查标书份数和标书密封情况,监督标书启封;查验标书及附件是否齐备、有效,监督工作人员编号登记;监督唱标过程,唱标是否与投标书一致,记录是否有误。
3) 评标公证监督:查验评委的身份及其资格;监督评标、定标及有关规则、纪律的公布情况;检查标底密封情况,监督开启;监督评委的表决,复核定标结果并督促评委在相关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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