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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1:59 浏览:6339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管资料
为加强xx华庭住宅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 )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正常,创造优良环境,特制定本公约,供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一、业主权利和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的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设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份、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依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筑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并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地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检查,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管理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
合同规定除外)。9.明白并承诺在毗连物业或部位发生维修时,若有必要相关业主必须配合,否则由此而导致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0.所有家具、电器、或其他家庭用品等如要搬离本住宅小区的,当事人(业主)有义务到管理公司办理物品的确认手续。
11.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凡没有购置私人车房的,均需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公共车位中,并缴纳租用车位的租金(注:此费用按车位有偿租用原则收取,不承担被盗、被损之赔偿及保险责任、敬请业主自行购买各种车辆保险。)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为确保xx华庭不发生火险和消除火险隐患,现确定业主为其单元的当然防火责任人,其责任如下:
(1)建立本单元住宅以防火责任人为领导,住宅使用人员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小组,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及条款。
(2)防火责任人应经常教育住宅使用人员树立防火意识,使用完电器、燃气用具后开关(阀门要关闭)。
(3)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器材,定期检查维修,并在有效期限结束前或使用后及时更换需要换的材料 。
(4)经常对住宅使用人员进行消防知识以及火警发生后逃生,自救技能的学习,使住宅使用人员都能掌握和使用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5)定期对本住宅内部消防工作台进行检查、总结,同时并主动配合有关消防监督机关和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单元消防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6)有义务参加和发动住宅使用人员参与消防主管部门和管理处组织的消防演习及宣传活动。
(7)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在紧急情况下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火灾发生时应服从现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8)有责任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管理公司和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9)具有国家规定的有关防火安全责任人所应有的权力、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 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外观、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阳台进行违章凿、拆、建。
(3)根据中山市政府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五日的文件精神,阳台不允许安装封闭防护网(包括拉闸、铝合金窗),但阳台门可加设金属门或拉闸(紧靠门框,不能靠近阳台栏杆边安装拉闸),所有窗户网不得设于室外;阳台扩栏只能高30CM(限顶层),并且只能垂直外墙,不可以超出阳台之外,所选用之材料必须为不锈钢质。
(4)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5)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6)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室外门口摆放鞋类。
(7)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8)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不准捕捉物业管理公司养于花园中鱼类及动物。
(9)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10) 不得随意停放车辆和鸣放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1) 聚众喧闹,滋扰他人安宁,聚众赌博。
(12) 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3) 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一)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公司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三)本物业的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 承担法定责任。
(四)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五)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六)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七)业主大会必须有已入住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若已入住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时,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八)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九)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一票。
(十)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进行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相应的停止服务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严重者交法律部门处理。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
(二)住户欠交管理费达两个月以上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发出催缴获通知书后7天仍不缴纳者,物业管理公司将根据相应的政策法规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催缴,并按每日收取欠费总额千分三的滞纳金。(注:当月管理费需当月10日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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