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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物业管理物管资料大厦管理公约及承诺书范文(七) 正文

大厦管理公约及承诺书范文(七)

时间:02-01 17:48:11 浏览:689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管资料

(3)、主入伙时所缴交的管理费按金不退回,但可以在出售、转让、馈赠、遗赠其名下单元时转至承受人名下。

6、账目审核及保存:

(1)管理者应向大厦全体业主公布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年度财务收支表。

(2)管理者须妥当保存管理收支账目。

(3)管理者于呈辞或职务被终止时,须把所有有关大厦之文件、记录、图纸、管理账目移交给发展商,发展商可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核管理账目。

7、管理者根据本公约作出的行为及决定在各方面对所有业主均有约束力。

8、管理者及其雇员在下列情况下无需对业主及其使用者负责:

(1)为履行本公约所进行之一切管理工作,但涉及刑事责任、蓄意或严得疏忽而造成 之损失不包括在内。

(2)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1因任何设施、装置必要之保养;2火灾、水灾等不可抗力的损害、毁灭;3无法避免的燃料、材料、供水、电力、蒸汽、空调短缺;4管理者所无法控制的其他一切原因。

9、管理者应尽全力依照本公约的规定履行其对该大厦的管理和维护的职责。

(三)管理者酬金

1. 管理者酬金即因管理者履行本公约的职责而由大厦全体业主付给管理者的报酬。该酬金由发展商与管理者拟定。

2. 管理者无需从管理者酬金中支付因招聘任何职工作为该大厦管理、运作、会计、核数等的一切直接开支费用。

3. 管理者酬金于每月第一天由管理者自动从大厦管理账户中扣除。

第五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一)、业主大会

如 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展商及管理者须组织召开大厦之业主大会,选出主席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一经产生后,每年至少须召开一次业主大会。管理 者、业主委员会或不少于该大厦20%的业权份额的业主可召开特别大会,以便讨论或决定任何影响或关于大厦的事项,或为全体业主的利益就大厦的保养管理向管 理者提供意见。下列规定适用于任何业主大会:

(1)管理者每年须召开一次会议。管理者、业主委员会或不少于该大厦20%的业权份额的业主可合法召开特别会议。

(2)每次召开会议须至少提前七日发出书面通知,列明开会时间、上点及讨论事项。

(3)会议的法定人数为该大厦不少于20%的业权份额单元的业主亲自或派代表出席。出席者达法定人数,会议方可进行。

(4)出席每次会议的业主须互相推选大会主席。

(5)主席须确保将出席者及会议程序记录存档。

(6)表决时,如赞同和后对票数相等,主席可投第二票即决定性的一票,使动议成为决议。

(7)业主可亲自或派代表投票。

(8)委派代表的文件须于开会前交予管理者。

(9)于正式召开的会议上,由亲自或派代表出席及投票的业主多数票通过的任何有关大厦的事项的决议案,对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

(二)业主委员会

(1)业主委员会经由各业主选举产生。

(2)任何业主均有资格参与业主委员会之委员的选举,选举投票时的票权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3)业主委员会表决议案时,每位委员一票。

(4)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管理者履行本公约规定的职责。

(5)业主委员会有权按本公约规定监督发展商,发展商行使的权力不得超出本公约规定。

第六章 其他事

一、 若本公约任何条文于任何法律下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本公约其余条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执行性并不因此面受损。

二、 有受本公约约束的业主倘因公约条款发生争议,应首先用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大厦所在地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本公约所规定之任何发给大厦各业主的通知,以送至有关业主的单元或所知业主的最后通讯地址,以该单元或通讯地址内收信人签收为准;如通过邮局以挂号信投送的,则以邮局挂号收据为准;所有不以其单元为通讯地址之业主应将其选择之通讯地址事先通知管理者。

四、 本公约的制定及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

五、 本公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公约由大厦单元的第一位购置者与大厦的发展商共同签署。大厦其他单元购置者在购买其所属单元时将签署一份承诺书,承诺遵守本公约各项条文。因此大厦各单元的业主,将共同享有及遵守本公约所载的权利及义务。

发展商:大厦单元第一位购置者:

法人代表: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

物业管理公司:

法人代表:

(或授权代表)

年 月日

承诺书

致:XX开发有限公司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为了维护大厦各业主之权益及促进大厦的管理,本人/我等/本公司:

(一)确认已收到XX开发有限公司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于年月日,在XX市签署的“XX大厦”《管理公约》及《业主守则》各一份。

(二)声明完全明白及履行、遵守上述之管理公约及业主守则之规定。

(三)同意将来若将该物业产权转移(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馈赠、遗赠或互易)时,需取得承让人在公证处签署与此相同的承诺书,并在产权转移后一个月内将该份 承诺书交发展商及管理公司,以确保该承让人遵守该管理公约及业主守则的规定。此外,亦同意以书面通知发展商及管理者关于单元拥有人的变更及承让人的姓名、 联系地址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同意在管理者收到本人/我等/本公司承让人的承诺书前,如上述承让人有违反管理公约或业主守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管理费或有关费用),其法律责任将由本人/我等/本公司及承让人双方承担。

(五)为计算本人/我等/本公司所需负担之管理费,本人/我等/本公司所拥有单元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置在层号。

签章: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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