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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物业管理行业特点的管理处财务管理制度的研究

时间:02-01 17:48:11 浏览:663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制度

  物业管理处的财务管理,在实际运作中,还有两个方面的矛盾,一方面受物业管理企业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其财务计划、开支范围和权限、财务分析报告等受其严格管制。同时,物业管理企业又不得随意调集、挪用和将管理费据为已有。另一方面,业主又有通过业主大会及其理事机构(如业主委员会等)监督管理处财务管理的权力,但又不具备直接干预管理处财务工作的权力。所以,物业管理处财务管理既具有一般会计主体财务管理的形式、手段、方法的基本形态,又具有与一般会计主体财务管理和一般会计要素不同的特性和特征,从而形成了一个特殊的会计主体现象。认识这些现象,解决物业管理中财务独立核算的问题,对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确保物业的运行维修和养护,保障业主的基本利益,合理解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与利益,推动行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二、物业管理处财务管理独立核算的意义

  我国的物业管理已发展了20年。早期在学习引进香港、新加坡物业管理运作模式的同时,也学习引进了他们的财务管理经验,建立了诸如“独立核算”、“固定酬金”、“结余返利于业主”等做法。同时,结合我国情况,总结出了适合我国当时实际的“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等财务管理的基本指导方针,进入90年代,一些物业管理较为发达的地区又进一步发展总结出“保本微利”、“量出为入”、“独立核算”和“保证佣金”、“多退少补”等既保证业主利益,也保证企业利益,同时又促进行业发展的物业管理财务管理思路。这些思路和原则方针在我国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上具有重要意义。

  1、是城市建设中形成的各类相对独立的区域结构形态的必然产物

  城市建设规划区域、自然形成的建筑群落和获得功能区域土地开发权后,构成了各类独立形态的居住区、住宅区、组团和大厦及特殊功能区域,这样的区域在城市结构上是相对独立的,或在自然界限(如城市干道)的分隔上是自成一体的。一般来讲物业的性质、功能和人群构成也是基本相同的。所以,客观上形成了这一区域的相对独立性和对管理的共同性的必然要求。一般情况下,这种自然要求都能得到必然的满足,但也有同一区域内多个管理单位并存的情况和部分区域无人管理的情况。根据现代物业管理的要求对于一个独立的管理区域,必须具有一个相对独立的管理单位及其财务管理主体,以满足这一区域内物业管理状态下管理对象平等的共同需求。

  2、是保障物业管理得以有效运作的内在需要

  物业管理范围内无论是对物的维护,还是对人的服务,都有一个共同临界点,即日常所说的红线范围以内,自用户内面积以外的共用面积、场地、设施、设备等共有产权部分。每个业主对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部分的共同主张,构成了每个业主个体不能具体实施管理而必须共同聘请专业管理者的要求。这个管理者是否能够合理运用业主共同缴纳的资金(即管理费),使得其管理、服务能够达到资金数额所要求的管理、服务标准,唯有通过专款专用和财务管理的独立核算才能实现。否则,很难保证管理费的有效使用,也就很难保障物业的有效维护和对业主很好的服务。

  3、是保证业主基本利益的必要条件

  业主交了管理费,管理单位是不是能按管理成本的要求用于管理服务方面,如何才能保证业主的基本利益,除了目前实行的管理单位每3个月或6个月向业主公布帐目外,在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管理单位,基本没有什么客观条件来制约。所以强调以物业管理费为主要核算内容的会计单位——即物业管理处,必须实行财务管理独立核算,这是保证业主基本利益的客观要求和必要条件。

  三、物业管理处财务管理的现状

  物业管理处财务管理因具有不同的特性,要求其与普通的财务管理相区别,因此,要明晰物业管理处的财务管理,只有剖析物业管理处财务管理目前的现状,分析其发生发展的原因,才能有效地统一规范物业管理处的财务管理。从目前物业管理处财务管理的现状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形态:

  1、完全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

  这一形态的物业管理处的财务管理以业主利益为重,根据管理费主要是应用于物业的管理维护和对业主的服务上的特点,严格按政府规定除收取企业管理成本费用和适当利润(深圳称为管理佣金)外不再挪用、占用和侵占属于业主权益的物业管理费。这使得应该用作对物业的维护、保养的费用全部应用到了物业管理上,从而保持物业的完好状态,常新不衰。在机构设置上一般都设有财务部或专职会计和出纳员,在管理方式上定期向业主公布管理费收支报表,为使管理处的财务管理合理有效,不出偏差,物业管理企业一般都对其财务权限给予一定的限制,比如实行月度财务开支计划制度,在批准的财务计划内由管理处主任审批日常运行开支,但应酬、交往、业主联益活动以及购置固定资产和计划外维修管理等开支必须经物业管理企业审批,形成了企业运作规范,管理费使用有保障,业主满意的良性状态。

  2、物业管理企业统管分帐核算的会计主体

  一些物业管理企业把各管理处的会计核算集中到企业统一管理,各管理处只负责各项费用的收取和部分费用的直接支出,企业将各管理处的帐目进行分别核算,形成了物业管理企业统管各管理处财务并分帐核算的情况,有的企业采用某些工商企业实行的财务结算中心的管理方式,统管着各管理处的财务工作。这一形态从理论上来说,也能保证业主利益,但在实际运作中,至少有四个问题可能存在,一是会计主体远离了业主,会给业主心理上造成不便监督的认识;二是各管理处的管理费都在企业帐户内,容易使业主怀疑,也确实方便企业随意挪用甚至做假帐,侵占业主利益;三是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管理处的财务人员撤消、财务管理费用减少,这些成本都转移到了企业身上,而物业管理企业从管理处收取的仍然是规定比例的企业管理成本(深圳规定比例为不超过物业管理费收入的10%),且不能增加,形成了企业不必要的负担;四是款项使用不方便,一方面由于款项不到位而容易影响管理运作,尤其是紧急情况下使用资金。另一方面,由此易形成坐收坐支,违反财务制度。这种形态的财务管理虽然也在一些较成熟规范的物业管理企业实行,但必竟容易因对管理处财务管理和管理费管理的不同理解而引发矛盾和纠纷。所以,既然物业管理企业既增加了成本又有存在问题的可能,不如采取逐渐向完全独立的管理处会计主体形态过渡。

  3、内部物业业主附属型的会计主体

  政府办公大楼,企事业单位自有和独立使用的厂区、生活区和办公区及大厦等产权属于单一业主的物业,有些已实行了物业管理,成立了物业管理企业。但实际上仍然是业主的一个职能部门。这一形态的物业管理由于业主既是物业的使用者,又是物业维护保养的责任人,在物业管理中的财务管理是高度集中的。因此,此类物业管理的财务管理可不作硬性要求。但为保证物业的大中修理和物业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其物业管理基金应该建立,逐渐积累并进入成本,以避免发生大型维修或更新改造时影响企业的正常效益或增加财政及行政开支压力。

  这种形态的物业管理本身尚未完全脱离传统的后勤管理状态,所以在物业的管理维护和使用上仍然存在后勤体制的痕迹和弊端。所以应逐渐向后勤管理社会化的方向过渡,聘请专业物业管理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在深圳有一银行系统内部物业在向社会招标聘请专业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一年后的评估结果为,物业的维护、保养、环境、秩序、设备运行等综合管理状态指数提升了50%,原单位的管理成本下降了30%,新管理单位的经济效益比一般项目提升了10%。

  4、非独立核算的收费点

  一些小型单项开发建设单位,在楼盘建成销售后没成立或招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而是在建设单位内部成立管理部、物业部或分公司等机构,有的在部门下设一个管理处这类机构,在物业管理运作上也采用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方式,但管理效果比较差,管理服务水准很难到位,这种形态的管理机构在财务管理上完全由建设单位的财务主体控制,管理费收入完全作为建设单位的正常业务收入,在物业管理支出上能省则省,能不支出就不支出。还有些小型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一、二个小型物业,没有其它的经济来源,也采取这种办法,把管理费做为企业的业务收入,所收取的物业管理费,除了尽量满足人员工资外,基本没有物业维护的概念,也没有服务业主的观念,管理处实际成了一个收费点,很多业主称之为“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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