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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5:45 浏览:6748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制度
第十九条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二十四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六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行为应遵守物业公司制定的关于装饰装修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三十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与物业公司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合同除外)。
第三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二)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六) 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 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 违反物业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的行为;
(九)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政府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 办理合法手续,并到管理处备案;
(二) 有人监管;
(三) 按时接种疫苗,保持清洁卫生;
(四) 不影响他人;
(五) 不饲养大型宠物。
第七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三十五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其它政府部门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八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三十九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四十二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按合同规定对塞纳河畔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三) 聘请专营公司从事专项服务;
(四) 按合约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其它应收费用并支付费用;
(五) 实行多种经营,补充物业管理费用。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四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对欠费业主采取警告,公布名单,收取滞纳金,诉诸法律等进行欠费催缴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五十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五十一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五十二条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书
本人为**(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东莞市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制定的“塞纳河畔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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