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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管理规约(表决稿)

时间:02-01 17:51:38 浏览:639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制度

2.7 机动车在住宅区内应按交通标志行驶且时速应低于5公里/小时;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即按月承租大厦车位的车辆出示车证,访客车辆出示计时卡;本建筑区划内禁止鸣笛,停放车辆不得发出噪音;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住宅区的支路、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对在非停车区域停放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其移动到车辆专用停放位置。本物业区域的共用车位为:A座大厦前面广场——仅用于车辆的临时停放。

2.8 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9 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如可能影响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应当在维修作业前通知相邻业主。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邻业主进行入户维修,如因该等维修而损坏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2.10 业主应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养护工作给予配合。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2.11 业主

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遵守有关规定和制度。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2.12 其他条款:业主应遵守由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制定的本建筑区划物业使用规范细则。

3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3.1 为了维持本建筑区划物业管理的基本需求和稳定,在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商谈界定新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且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成决议前,维持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标准。

3.2 在本建筑区划,开发企业可以出售但未售出的房屋,由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3.3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3.3.1 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进行催缴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催缴,采取电话催缴、书面催缴和当面催缴等催缴方式;并可采取相应催缴措施;

3.3.2 自业主收到或视为收到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催缴物业服务费用的通知后30天内,还未支付该款项的,本管理规约授权物业服务企业自该业主收到或视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征收滞纳金,滞纳金的标准以应交纳费用总额的千分之x按日计算,此滞纳金应计入本年度物业服务费的其他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3.3.3 欠费六个月以上或拒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布欠缴情况。

3.3.4 在公布后15日内,业主应当补缴,并应按照欠缴总金额的日千分之x缴纳滞纳金。此滞纳金应计入本年度物业服务费的其他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到期仍然欠缴的,本规约授权物业服务企业直接采取诉讼途径解决,诉讼所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以及相关费用,由欠缴业主承担。

3.4 业主应按时交纳自用的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和供暖、电话及宽带等费用。

3.5 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

3.6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续筹。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应急支取预案和续筹方案由业主委员会制订,经过业主大会决议批准后执行。

4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4.1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指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归集的用于房屋共有部位共有设备设施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以外的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资金,即专项维修资金。

4.2 业主按照规定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共有,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并按照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共同决定或者同一幢建筑物业主的共同决定使用和续筹。

4.3 业主没有按照规定归集维修资金的应当补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售但未售出的房屋,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归集专项维修资金。

4.4 业主大会应经决议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但只涉及部分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共有部位如楼顶、电梯的大中修需要使用资金的,该幢建筑物全体业主可以共同决定。

4.5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应急支取预案和续筹方案可由业主委员会制订,经过业主大会决议批准后执行。

5 其他相关事项

5.1 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或承租人承诺遵守本规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

5.1.1 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等相关费用;

5.1.2 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5.2 其他条款:

5.2.1 有欠缴物业服务费用六个月以上或其他严重违反本规约行为且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书面要求其改正而未改正的业主不能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5.2.2 已经是业委会委员的,从达到六个月欠费开始,其业委会委员资格自动消失。

6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6.1 业主应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其他业主均可督促其改正。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 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共有物业的使用、维护或者其他共有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协调不成时,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本规约授权做出决议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做出决议。

6.3 单个业主或业主团体、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本规约条款对违反规约的行为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7 附则

7.1 本规约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7.2 本规约自嘉润花园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7.3 本规约的任何修改,须按《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经决议通过。本规约修正案被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向全体业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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