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 正文

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02-01 17:52:20 浏览:682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三十八条  (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擅自在天井内搭建、损坏围护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恢复费一倍的罚款;

  (二)售房单位不支付住宅修缮基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欠修缮基金总额1%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将住宅修缮基金及增值部分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挪用款额20%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房屋使用性质,并可处以恢复费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约处理)

  物业管理单位或管委会违反房屋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对不交费用的业主的处理)

  对不缴纳各项应交费用的业主,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单位可督促其缴纳;拒绝缴纳的,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单位可根据《业主公约》、《房屋使用公约》和管委会章程采取必要措施,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规划管理部门或区、县房管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规划管理部门或区、县房管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纠纷处理)

  当事人因房屋使用、维修、管理等发生纠纷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参照适用范围)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颁布前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的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失效日期」1998.01.01

上一页  [1] [2] [3] 


本文关键字:上海市  法制法规法制法规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