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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02-01 17:46:48 浏览:668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印发《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综合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城市基础公用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及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负责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发企业技术资质

  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必须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证书。

  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经济组织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和技术资质审核手续,依法取得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企业法人名称登记核准通知》。

  (二)向市建委申请,提出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四)向财政、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技术资质等级后,核发《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

  (六)凭验资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个月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开发企业按其拥有自有资金、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开发实绩等条件,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4个等级。按以下标准评定其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

  一级开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2000万元;须配备工程师(含建筑、结构、给排水、概预算、电气等专业工程师)10名以上,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各1名以上,配备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专职统计员。

  二级开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须配备工程师(含建筑、结构、预概算等专业工程师)6名以上,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名,配备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专职统计员。

  三级开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须配备工程师(含建筑或结构专业工程师)3名以上,会计师1名,配备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持有《统计人员上岗专业知识合格证书》的统计员。

  四级开发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须配备建筑或结构工程师1名,配备助理会计师和统计员。

  第九条  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评定: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评定市区内资、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外国投资者在市区设立的中外合作、合资和外商独资企业,下同)和县级市一级、二级内资开发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

  (二)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审查评所在市三级、四级内资开发企业和外商投资开发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县级市属一级、二级的开发企业由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条  申请办理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外资开发企业还须提交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审批机构发给的批准证书和企业合同、章程。

  (四)法人代表证明。

  (五)验资机构出具的自有流动资金的验资证明。

  (六)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任职文件及聘用合同。

  (七)开发经历和实绩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实行升降级制度。

  申请升级的开发企业,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外,晋升一级、二级、三级的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经历分别不得少于4年、3年、2年,并有相应的综合开发实绩。

  对不符合原定技术资质标准的开发企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予以降级或吊销技术资质证书。

  第三章  计划统计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综合开发用地纳入计划管理。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国土、规划部门,每年根据市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当年房地产综合开发总规模,提出商品房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土地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根据计划安排规划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贷款规模。

  第十三条  商品房屋建设(包括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项目)必须纳入商品房屋建设计划。

  商品房屋建设计划分为预备项目和正式项目计划。商品房建设施工应按年度申报商品房屋年度建设计划。

  商品房项目开始施工后,列入年度商品房建设计划的公共配套设施投资,不得低于当年商品房计划投资的10%。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计划完成相应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申报预备项目计划需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二)办理规划报建及征地拆迁手续的有效文件。

  (三)建设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预备项目计划所需的资金证明。

  第十五条  预备项目计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计划部门下达。开发企业须持经批准的预备项目计划,向土地房管部门办理批准用地、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手续;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筑报建手续,领取《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凭下列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正式项目计划:

  (一)规划方案批文及其总体规划图。

  (二)《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三)建设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年度项目计划所需的资金证明。

  (四)《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五)利用外资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须提供经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批准的合作合同、章程及外商进资证明。

  第十七条  正式项目计划经市建委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计划部门下达。

  开发企业须持经批准的正式项目计划向市计划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交易及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实行综合开发统计制度,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报送的统计资料评定其开发、建设及经营情况。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资质等级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综合开发统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统计工作,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镇)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统计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区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开发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  开发建设

  第二十条  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开发企业必须根据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要点,委托有相应技术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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