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政府拨款或单位自筹资金建成的住宅,不论是出售或出租,应首先面向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要建立起严格的监督机制,保证住房解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建立比较稳定的各级住房基金
住房制度改革所需资金,要立足于现有资金的转化,要把围绕住房生产、经营、消费所发生的资金集中起来,在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的参与下,通过理顺、转换、核定、筹集,建立各级住房基金,变无序为有序,使之合理化、固定化、规范化,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宅建设有一个固定的资金来源。住房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分别运转,各负其责,自求平衡的管理原则。
单位住房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1)按规定应提的住房折旧金和大修理基金;(2)从留利中提取10%的建房资金以及从后备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中分离出来用于建房的资金;(3)出售公房回收的资金;(4)房租收入;(5)从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区、局(总公司)级住房统筹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1)从所属各单位改革后的应收租金总额大于发贴总额的差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统筹金;(2)系统自行安排的其他住宅统筹金(包括区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的部份)。
房管部门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资金,属房管部门的住房基金,由房管部门管理,只能用于房屋维修、危房改造和建造廉价房。
市级住房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1)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2)改革开始后新增加的房产税;(3)按省规定留成的住宅建筑税;(4)从各单位出售的公房回收资金中提取5%的统筹金(属省直单位提取的,自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年内由市住房基金库划转其中60%给省作为省直单位住房基金);(5)通过其他渠道(如发行住房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
各县要建立县的各级住房基金。
中央和部队驻穗单位、省属单位也要相应建立各自的住房基金。
在建立住房基金的过程中,财政和企业单位都不能放松住宅建设资金的投入,其重点应转向解决住房困难方面,而不应是“锦上添花”。
住房基金是一项专门用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维持住房再生产的专项资金,要专项储存,定向使用,要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住房资金收支报表,接受审查和监督。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在房地产专业银行未有建立时,由指定的有关专业银行成立房地产信贷部,负责办理有关住房生产、消费资金的筹集、融通和信贷结算业务。房地产信贷部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单独完税的经营方针,在条件具备的时候,要举办住房低息抵押贷款业务。
六、改革的实施范围
凡在本市东山、海珠、荔湾、越秀、白云、天河、黄埔、芳村等八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区属行政机关,部队,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不论级别和隶属关系,都是本方案的实施范围。
七、加强房改实施工作的领导
住房制度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份,也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很大。住房制度改革要求人们更新几十年的传统观念,思想工作更应做细做好,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必须切实加强对改革实施工作的舆论宣传和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各级房改机构,指定领导干部负责,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具体贯彻改革方案。在执行本方案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做好建立各级住房基金和住房解困工作,还要注意提高工作透明度,走群众路线,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监督。要防止利用房改之机搞新的不正之风。在制定单位实施细则时,要注意与本方案的总体精神和基本原则保持一致,主管单位要严格把好审批关。各级监察部门、房改工作机构,要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纪行为。
市属各县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县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上报批准后,才能实施。
八、本方案中的《公房租金标准和房租补贴暂行规定》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其余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由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为加快我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推进住宅私有化、商品化,根据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出售范围
凡经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确认产权来源清楚、同意出售的公有住房,均可出售给干部职工个人。已竣工尚未安排干部职工入住的公有产权住房,同属出售的范围。
二、出售对象
出售公有住房,是属于以优惠价鼓励干部购买性质的,因此出售的主要对象应该是在职干部职工或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现住户,包括属于正常的工作调动和人才流动而调离原单位的现住户,每一个干部职工家庭(夫妻和未婚子女以及赡养的老人)只能购买一次。已经竣工尚未安排干部职工入住的公有住房,应该面向本单位的干部职工住房困难户出售,并应按照粤府[1983]68号文件规定(以下简称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从严掌握。
三、计价单位
出售公有住房一律以建筑面积计价。
户建筑面积依据住房竣工图纸的单元组合面积计算,没有图纸作依据的则按实丈量。单元组合面积以外的建筑面积,如公共楼梯、过道等不按户分摊,也不列入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计算范围。
四、定价原则和方法
向干部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一律按标准价计算。新建住房的标准价包括住房本身建筑造价以及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旧住房的标准价按重置价成新折扣和环境、地段、朝向、楼层等因素以质计价。重置价系指前一年购置同类型的新建住房的建筑造价加上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由房管、物价部门制定每一年的统一价格标准和评估办法。一九七九年建成的砖混结构单元套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售价不得低于一百八十元;框架结构的提高10%;一九八0年(含一九八0年)后建成的,可在此售价的基础上平均每年增加1%;一九七八年(含一九七八年)前建成的则平均每年扣减1%,但最多只能扣减30%。质量、环境、装修都比较好的住房,不论是何年建成的,都不应低于省规定每平方米一百八十元的最低售价。
干部职工购买一套现住房,超过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五至十五平方米(含十五平方米)的部份,其售价增加20%;超过十五至二十五平方米(含二十五平方米)的部份其售价增加60%;超过二十五至三十五平方米(含三十五平方米)的部份,其售价增加100%;超过三十五平方米以上的部份,按市场价出售。
出售公有住房的定价,应先经持有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发给的“房屋评估员证”的评估员,按照统一规定的计价标准提出初步的评估意见,然后交由有单位领导、行政、体改、工会、财务和职工代表组成的房价评估小组民主评定,并上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或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授权审查的单位审批后向职工公布。
五、优惠办法和结算方式
(一)对现住户购房减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干部职工购买现已自住的公房,其建筑面积在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以内的,减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个别不便更换又无法分割的超控制面积住户,可以适当放宽控制面积,但极限只能允许在五平方米以内,超出部分不予减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二)实行一次性房价优惠,以后不再按月发给住房补贴的办法。为了鼓励干部职工早买,凡在本方案开始实施一年内购房的,现住户在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和上述可以适当放宽的超面积内的实际面积,可按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后的房价优惠20%;一年后才购房的,每迟购一年,优惠率减少5%。
(三)实行按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内的工龄房价优惠。根据购房者的工龄长短,按上述计算一次性房价优惠的基数,每一年工龄优惠0.3%。计算工龄的年限至产权单位决定出售的年度为止。
(四)实行税费优惠。产权单位以优惠价向干部职工个人出售的住房,免缴建筑税、营业税;干部职工按本办法购买公有住房,免缴契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监证费、工本费和手续费按规定费率减收50%,由买卖双方平均负担。
(五)实行一次付清房款与分期付款两种结算方式,不论何种结算方式,单位都不予借贷。对一次付清房款的,产权单位可按应收房款减收25%,即按七?五折收款。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应收房款的20%,如超过20%的,每多付10%可按应收房款减收3%。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年,五年期内付清的,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加计欠款利息,十年期内付清的,一律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整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加计欠款利息,十五年期内付清的,一律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整存整取三年期储蓄存款利率加计欠款利息。售房款结算,由产权单位通过有关的金融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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