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宅设计试行规范
1.总则
1.0.1 为提高住宅设计水平,根据近年来广州市住宅设计的实践基础,规范部分设计条件,特制定本规范。
1.0.2 凡新建住宅,均应执行本规范。
1.0.3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广州地区八个行政区、四个县级市及有关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1.0.4 本规范主要针对普通居民住宅的居住条件而规定,包括低层、多层、中高层及高层住宅。对于特别居住条件的住宅,如豪华住宅、别墅住宅、小面积住宅及复式住宅等可参照本规范调整部分设计条件。
1.0.5 本规范是在执行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的过程中,结合广州市多年来住宅设计的地区特点,对某些设计条件的具体化,并对个别内容作了补充及调整。
1.0.6 在执行本规范的同时,应遵循国家、省及地方颁布的其它有关专业标准、规范。
1.0.7 本规范从1997年9月1日起执行。
1.0.8 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若对某些条文内容有不同的理解,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2.分类及户型
2.1 分类
2.1.1 住宅只作高度上的分类,并按国家规范的分类规定:
2.1.1.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1.1.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2.1.1.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2.1.1.4 高层住宅为十层至建筑总高100米;
2.1.1.5 超高层住宅为建筑总高100米以上;
2.1.2 住宅层数计算的起始层,指可以直通外地面的住宅层面作为住宅的起始层。
2.1.3 住宅综合楼中的住宅首层出入口置于高度不超过三层的公共建筑(裙楼)??屋顶层面,且公共建筑屋顶层面又具备方便、畅顺、安全直达地面的公共疏散条件,则低层及多层住宅的起始层面可从公共建筑的屋顶层面计起。
2.1.4 设有半地下室的住宅,半地下室顶板面层作为住宅的起始层。
2.1.5 住宅顶层为两层一户的跃层住宅(或称复式住宅),其跃层不计入控制层数。
2.2 户型
2.2.1 沿用广州地区的习惯称谓,户型按房厅数量分型,如一房一厅、二房一厅、三房二厅等等。
2.2.2 户型的划分,不同户型的房间配比及不同户型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由建造方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市场对住宅户型的实际需要确定。
2.2.3 各种户型必须是独立的居住单元,必须具备独立居住所需的基本功能空间,即房、厅、厨房、卫生间等。一般每户应有独立阳台。三房以上的大户型应配设不少于二个以上卫生间。
2.2.4 户型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改变等因素,而不断调整和更新,住宅设计也要不断探索新的户型,以适应不同居住条件的需求。
3.共同部分设计
3.1 共用服务设施
3.1.1 汽车及自行车的停放空间。
3.1.1.1 汽车及自行车的停放空间可以由多幢住宅群体统一安置,也可以由单幢住宅独立安置,自行车的停放空间要考虑将来可转换为汽车停放空间的条件。
3.1.1.2 汽车停放空间的容量指标,可根据住宅所处的地段考虑,一般应于3-6户/车位的范围选择。
3.1.1.3 自行车的停放空间的容量指标,暂规定为每户两部自行车。
3.1.2 人防地下室。战时居民的防空掩蔽空间,以方便建设及方便使用为原则,选择合适的建筑规模,可以住宅群体统一建造,也可单独建造。建造规模按人防部门的规定。人防地下室应结合平时的使用功能建造,优先考虑与平时的停车空间结合。
3.1.3 供电。每幢住宅楼应提供供电部门供电所需的设备安装条件。若需配设备用发电机的住宅,尚应提供备用发电机的设备用房。
3.1.4 供水。每幢住宅楼应提供供水部门安装供水总表所需的条件。若供水压力不足,尚应提供提升水压所需的地下贮水池、屋顶贮水池及提升设备的作业空间。
3.1.5 电讯。每幢住宅楼应提供电信部门安装电话及有线电视总进线所需的设备空间。
3.1.6 煤气。有条件使用城市管道煤气的住宅,应提供管道煤气总接口及调压设备的安装条件。
3.1.7 污水。住宅生活污水可直接接入市政污水系统排放。粪水则应经住宅楼配设的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系统排放。
3.1.8 保安值班。住宅楼的总出入口处,应设有一小间保安值班用房,若管理模式为群体统一组织管理及保安,则按群体统一管理的需要集中配备保安值班服务用房。
3.2 主楼与裙楼
3.2.1 具有两种以上功能的所谓住宅综合楼,一般底部几层常作为对外的公共服务功能或营业功能。对此类楼宇应合理组织不同功能出入口的入流、车流,并应保持住宅楼主体出入口的独立性。
3.2.2 住宅综合楼的住宅楼主体,其垂直交通系统、消防安全疏散系统以及管理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得与综合楼的其它功能空间混合使用。
3.2.3 作为商业、公共活动功能的裙楼,其首层周边有公共人流出入或通过者,对裙楼上方主体住宅楼可能发生的高空坠物伤人意外,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3.2.4 高层住宅综合楼的裙楼屋顶层,宜作火患时的安全避难层。
3.2.5 设有裙楼的高层住宅综合楼,裙楼屋顶层不宜设住宅,而宜作为住宅设备转换层、结构转换层、住户屋顶室外公共休闲活动空间和绿化空间。这一层面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
3.2.5.1 裙楼屋顶层的结构梁底净高不宜小于2.5米。
3.2.5.2 裙楼屋顶层的楼面荷载应考虑布置公共休闲活动设施、屋面绿化及需放置的设备等因素。
3.2.5.3 裙楼屋顶层女儿墙净高不应小于1.2米。
3.2.5.4 裙楼屋顶层若具有住户室外公共休闲活动功能者,必须认真处理好屋顶层上方住户高空坠物造成意外伤害的防护措施。
3.2.6 多层及中高层住宅综合楼,若出现类似高层住宅综合楼的裙楼屋顶层所具有的功能,应参照高层住宅综合楼的裙楼屋顶层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3.3 管理保安系统
3.3.1 住宅楼首层的公共出入口位置应令住户出入方便、安全,有利于各住宅楼出入口的统一管理和保安监控。
3.3.2 管理值班用房。
3.3.2.1 低层、多层及中高层住宅,应由多个住宅单元于适中位置设一个管理值班(兼具保安职能)用房统一管理,面积不宜小于4平方米。根据需要也可单幢独立设置。
3.3.2.2 高层住宅若单栋住宅楼出入口相对独立,应独立设置管理用房,其中包括住户的出入口门厅、值班管理室和设有一个床位及简易卫生间的值班休息室。
3.3.2.3 高层住宅若每栋住宅楼出入口相互位置较集中,则应由几栋住宅楼共同组成一个设备较完善、功能较齐全的出入口管理空间,其中包括较宽松的出入口门厅、管理值班室、保安值班室、休息室及简易卫生间。
3.3.3 信报箱。应于住宅楼的首层出入口处设置分户信报箱。
3.3.3.1 住宅楼首层无设值班管理用房,又无设保安防盗门的开敞式出入口,信报箱应于首层出入口合适位置直接设置。
3.3.3.2 住宅楼首层无设值班管理用房,但设有保安防盗门的出入口,信报箱应于方便邮政人员投递及保障邮件安全的合适位置设置。
3.3.3.3 住宅楼首层,设有值班管理用房,信报箱应设于住宅的出入口门厅。
3.3.4 防盗门。住宅楼首层总出入口必须安装防盗门,高层住宅楼及中高层住宅楼应安装电控防盗门,住户不多的多层及低层住宅楼可安装普通防盗门。
3.3.5 保安监控。高层住宅楼应于总出入口门外、出入口门厅、公用走道、电梯候梯厅、疏散楼梯及电梯轿箱内等部位安装保安监控系统,由住宅楼值班室负责保安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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