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售房人格已高于规定标准价起步水平的,不应再降低价格。
7.职工购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单位可对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职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1995年底前最多不得超过应付房款的20%,1996年底前最多不超过15%。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余款部分在规定的限期内按月偿还本息,单位不得贴息。购房职工可向所在单位设房改资金专户的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8.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居住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的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居住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有估先购买、租用权。其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9.做好与原有售房政策的衔接。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须扫照售房当年的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超过省原规定优惠政策的要严格进行纠正。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房产权归个人所有。1994年1月1日至《决定》发布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决定》及本通知的售房政策进行规范。以上工作必须在1995年9月底前完成,并由省房改领导小组组织审计、物价、国有资产、监察等部门检查验收。
10.职工购买公有住房,须个人申请,售房单位向房改办申报(国有住房产权不明确的,需报同级国有资产部门界定),经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单位评估,房改办会物价、房地产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产权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共有产权的应在产权证书上注明各产权者的产权比例。租、售、赠与、继承及其它形式转让所购住房,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11.加强售后维修、管理服务,发展社会化住房维修和管理市场。住房出售时应确定维修服务的管理部门,未确定前,仍由原产权单位负责。可提取适当的售房款建立维修基金,用于支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不足部分由产权占有者按比例分摊。职工购买住房后,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者负担。改革现行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多层次的社会化牧业管理企业。
五、加强住房资金管理,发展住房金融
1.所有房改方案出台实施的地、市、县都要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同级房改办合署办公,代表政府管理公积金和房改归集的其它资金。城市住房基金由财政部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但要积极创造条件,向集中管理过渡。
2.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财政部门在政府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专业银行设立独立的房改资金专户,各类住房资金均存入专户。坚持专户存储,集中使用的原则,保证住房资金的专款专用。
3.省政府负责制定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各级房改领导小组审定住房资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各级房改领导小组委托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住房资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各级房改办编制使用计划。同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
各地、市、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每年的资金预决算,要报省住房资金管理联合中心备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4.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具体比例由省房改领导小组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其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5.严格住房资金使用的审批手续。住房资金必须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及房改支出等,对房改先进单位要优先安排。暂时闲置的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使资金增值。要加强对住房资金的审计工作。严禁挪用。
6.各级政府要继续做好原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逐步纳入职工工资或用于列支公积金。把基建投资中的住房投资和住房修缮拨款划转出来,纳入城市住房基金,由财政部门管理,待房改深化后逐步理顺。企业住房基金和其它资金分列,实行单独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房改政策,做好划转和进入成本、费用部分的核定工作。
7.住房资金的存贷等金融业务,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政府下达委托书,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承办房改金融的单位签定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等。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单位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资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并本着“服务房改、利归地方”的原则,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房改工作的顺利进行。凡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低息抵押贷款。用于住房建设的住房资金不受信贷规模控制。已建立住房储蓄银行的,住房资金管理与房改金融业务按本通知执行。
住房资金的存贷利率和利息结算等金融管理办法由省房改领导小组会同省人民银行等部门另行制定。
六、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1.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结合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建设便于社会管理的住宅小区。
2.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主要利用地方政府用于住宅建设的资金,以贷款形式使用房改归集的资金,政策性贷款,同时可以收预付款、集资、发行债券和积极争取外资等形式筹集资金。
3.经济适用住房售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核实,报市、县政府批准执行。所获利润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再建设,实行滚动发展。
4.经济适用住房,主要是为参加房改资金统一运转的单位提供房源,出售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目前,首先解决住房困难户、缺房户和无房户,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应予优先安排。
5.各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
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安居工程等,形成多种方式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
6.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统一政策,加强领导,全面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健全房改工作机构;要根据《决定》和本通知确定的房改目标、基本内容和任务,兼顾长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2.在房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支持和推动房改工作出发,各尽其责,密切配合,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3.各地要根据《决定》和本通知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房改方案已出台实施的地、市、县,要进一步修改原有的房改方案,地、市报省政府批准;县(市)报地、市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房改方案尚未出台的地、市、县要制定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出台实施。
建立审批备案制度。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推进房改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凡需突破国家和省政府统一政策的,要经当地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市、县制定房改的实施细则和涉及房改有关的规定,必须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备案。
原有关文件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和最低价,一律停止执行。
4.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地人民政府对房改的统一部署和规定。对在不同市、县及单位出现的交叉辐射问题,要坚持后改的支持先改的,改革步子小的支持改革步子大的,职工家庭成员在不同市、县工作的(含离退休人员),其所在单位一律按照职工住房所在地的房改规定办理。
5.为企业房改创造条件,逐步把企业所承担的住房建设、分配和维修管理职能推向社会,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6.建立房改统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调查研究,为制定房改政策和规定提供依据。
7.各新闻单位要加强房改舆论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宣传《决定》的基本内容、任务、主要政策和实施步骤。
8.严肃房改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规定的统一政策。各级物价、财政、国有资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房改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和省统一政策,低价售房、变相增加优惠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严格纠正。
9.原有的房改政策和规定,凡与《决定》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决定》和本通知为准。
10.本通知所规定事项从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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