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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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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

    为认真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

  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是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的根本途径。

  房改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改四建”。三改即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四建”即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忘怀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建立,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配套改革、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近期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强资金管理和运用,发展住房金融,加快经济知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1.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在职职工(外资企业的外籍员工除外),均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起步阶段,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交纳;少数困难企业,经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可按不低于3%的比率交纳,1997年前必须达到5%;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交纳率各掌握在7-10%之内,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单位和个人交纳的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职工离退休或出国定居结存的公积金本息返还本人;工作调动时,公积金随工资关系结转。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结存的公积金可依法继承。

  公积金存储实行分段计息,5年以内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5年后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公积金交纳率随经济发展、职工收入增加进行调整。

  3.住房公积金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可直接使用家庭积累的住房公积金,资金不足的可以抵押贷款形式使用住房公积金,但最高不超过购、建住房款的70%,贷款期不超过10年,逐月分期归还,到期还完本息。

  单位购、建住房可以贷款形式有偿使用本单位职工公积金,最多不超过本单位交纳余额的85%。对少数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单位,经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一定的额度,货款期限2~3年。

  职工利用公积金购买的住房出售后,要将动用的公积金如数存入公积金的户名内。

  4.住房公积金个人交存部分,由职工个人支付;企业为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住房基金中解决,未建立住房基金的,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从单位住房基金中解决,未建立住房基金的,首先立足于单位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5.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1.加大租金改革力度。1996年、1998年,住房租金原则上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5%、8%;2000年大于10%,争取达到15%。各地可据此制定和公布租金调整计划。租金水平已达到或超过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房产税5项因素成本租金水平的,按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计租。房屋实际租金按房屋结构、地段、层次、朝向、设备等因素,适当调节。有条件的市、县或单位,可以加快提租步伐。

  2.在低租金向成本租金过渡阶段,执行省政府《关于干部住房标准和分配办法的暂行规定》(皖政[1982]10号)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有技师、高级技师职称的工人,比照同级技术职称的住房标准。超过标准的面积(多处有住房的应合并计算面积),按成本价计租。

  3.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4.在租金未达到成本租金之前,1992年1月1日以后分配的住房,其租金标准可以高于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并实行有偿住房,认购住房建设债券或交纳租赁保证金。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住房建设债券或租赁保证金,按活期存款计息,不计复利,5年后一次还本付息。

  各单位收取的住房建设债券或租凭保证金,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建设。

  5.租金调整后,住房符合规定标准的下列住房给予减免:老红军,净增加的租金全免;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净增加的租金50%免交。对其他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适当减免或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6.住房的规定标准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原有的全部住房补贴充抵,仍不足支付房租差额部分,可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行政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应先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城市住房基金中列支,未建立城市住房基金的,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1.城镇、独立工矿区的公有住房,除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出售。城镇有常住户口的职工或居民,可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的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公房。购房坚持自愿的原则,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一套标准面积的住房;两地有住房,只能选择一地购一套住房。购房面积超过省政府《关于干部住房标准和分配办法的暂行规定》(皖政[1982]10号)规定的控制标准,按市场价计价。

  2.出售公有住房分别实行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过渡。鼓励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住房。出售公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房改办会物价、房地产等有关部门测算,一年一定,经市、县人民政论审核、报省人民政府(附测算成本价、标准价等有关资料证明)批准后公布执行。县(市)须经地、市房改领导小组复枋。

  3.标准价按负担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砖混一等结构的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的负担价,1994年应为所在城市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随着职工收入逐年提高,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倍数逐年提高,2000年以前达到3.5倍,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4.旧房的负担价,按出售当年新住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5.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4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以后逐年减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

  售房单位对购房职工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6.公有住房的出售应遵循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等因素区别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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