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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02-01 17:52:20 浏览:632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条  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后,要服从有关部门管理,装饰、维修时不得擅自改变外型和结构。改造、翻建住房时,须拥有全部产权,并且要服从统一规划,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拥有部分产权的,须征得产权共有者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售房单位不得用公款装修公有住房。已装修的,费用单独列出,全部由购房者负担。严禁将装修费用计入房价予以优惠。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擅自降价出售和倒卖公有住房,使公有财产受到损失的,由房地产、土地、物价、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并视情节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1993年12月31日前出售的公有住房,须按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所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1994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

  第二十四条  各地、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各级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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