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关于印发《合肥市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关于印发《合肥市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02-01 17:52:20 浏览:696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关于印发《合肥市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尽快改善住房困难户的住房条件,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建设部、全国总工会[1993]建房369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解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与住房制度改革相结合,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解困与解危相结合及统一部署、单位包干、政府扶持、有偿解困的原则,动员社会力量,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分期分批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解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市住房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解困办)负责承办住房解困具体工作。

  第四条  凡属本市市区、郊区、蜀山镇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其人均居住面积在六平方米以下者(含无房户)均属解困对象。

  第二章  解困渠道及优惠政策

  第五条  住房困难户由下列渠道解困:

  (一)由市解困办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选址兴建解困房。

  (二)由各房地产开发单位每年承担相当于所开发的商品房面积20%以上的微利住宅作为解困房。

  (三)由住房困难户所在单位提供住宅作为解困房。

  (四)住房困难户住房已列入城市改造范围的,由建设单位在拆迁安置时负责解困。

  (五)通过住房合作社和集资建房的方式给以解困。

  (六)对长期空关的公有住房,由产权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回后用于解困。

  (七)住房困难户解困后,其退出的单位自管房或直管公房,分别由单位或市解困办安置其他住房困难户。

  第六条  住房困难户较多,且具备自建解困房条件的单位,可向市解困办提出申请,经解困办审核、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计委审批立项,建设解困房。

  第七条  建设解困房的计划、选点、规划、征地、拆迁、供水、供电、供气等手续,由市解困办统一申报办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按“特事特办”的原则,优先给予安排、办理。

  第八条  建设解困房,免交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网点配套费、人防设施费、教育基础设施费、设计施工质监费、招投标费、水、电、煤气增容费、征用土地配套费、白蚂蚁防治费。有关税务减免由税务部门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办理。住房困难户购买解困房,免交一次性契税。

  第九条  建设或购买解困房的资金,要采取单位自筹、个人自筹或单位、个人共同筹集的办法解决。

  第十条  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须由本人申报,经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由主管部门或区(镇)政府解困办笔查后,报市解困办审批。审批前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的,应优先吸收本单位住房困难户职工参加。向职工出售或分配住房时,须优先出售或分配给住房困难户,并接受工会和职代会检查与监督。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住房困难户购买解困房,每一户限购一套。

  个人购买的解困房房屋所有驻归个人所有。购房人享有占有权、使用权、继承权。购房五年后可以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售房增值额在补交已减免的税费后,向原产权单位交纳30%的增值费,余下归个人所有。原产权单位收取的增值费作为解困专款使用。五年内出售的,只能按原购房价格出售给原产权单位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共同集资购买或兴建的解困房,其房屋所有权,可视具体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所有权归单位所有的,个人集资部分,由单位在三年内归还个人;

  (二)所有权归个人所有的,单位集资部门,由个人在五年内归还单位;

  (三)所有权按单位和个人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第十四条  市解困办具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宣传有关住房解困的政策、法规。

  (二)制定全市住房解困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第二章第五条所述各类解困房源。

  (四)对全市住房解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负责全市住房解困情况汇总、统计及上报。

  (六)协调解决住房解困工作中的问题。

  (七)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解困工作组织或指定具体办事人员,明确分管领导,已成立房改办的单位,解困和房改工作可合署办公。

  第十六条  住房解困工作,应层层实行领导责任制,逐级签订解困目标责任状,纳入目标管理。

  第十七条  在解困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非解困对象出售解困房。

  (二)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费。

  (三)假公济私,以公款充私款,骗取解困房产权。

  (四)瞒报居住面积,骗取解困房。

  (五)将解困房作为它用。

  第十八条  凡单位享受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兴建的解困房,其分配方案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市解困办审批,并张榜公布,接受市解困办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解困办的工作人员,须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各单位在解困工作中,应公开解困方案,公开解困对象,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凡已解困的住房困难户,其所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填写解困情况统计表,由主管部门或区政府住房解困办汇总审核后,上报市解困办。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完成住房解困任务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第二十二条  在住房解困期间,住房困难户若不服从安置,不再给予解困。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市解困办收回解困房,并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骗取减免税的,由税务部门按税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解困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肥东、肥西、长丰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关键字:合肥市  法制法规法制法规

《关于印发《合肥市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文章>>>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