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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54:03 浏览:671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中介活动,情节严重的,取消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证。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降低其房地产中介资质等级直至取消房地产中介资质。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降低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直至取消房地产中介资质。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工商、物价、税务管理的,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中介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当事人的过错,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凡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50日内,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地产中介资质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县级市的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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