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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时间:02-01 17:46:48 浏览:622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完善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三条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限定)

  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的限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有。

  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矿产以及埋藏物、隐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限定)

  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六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主管本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事务。

  第七条  (出让合同的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县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让人)按规定的建设用地管理权限,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签订。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

  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可以按出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按前款规定发生转让的,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继承。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继承的,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要求)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应当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屋等项目使用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者为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出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出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和受让的当事人双方。

  (二)出让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

  (四)出让年限。

  (五)出让金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六)拆除出让地块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责任、费用承担和完成期限。

  (七)与出让地块相关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和费用承担的责任。

  (八)出让地块的交付期限。

  (九)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

  (十)当事人双方在出让年限届满时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让合同应当附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各项规划要求和附图。

  出让合同应当参照使用标准格式。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订。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为70年。

  (二)工业用地为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有关资料的提供)

  出让人应当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让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面积,地形图或地籍图。

  (二)项目建设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最低建筑费用和发展面积的下限。

  (三)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净空限制等各项规划要求。

  (四)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建设计划或者建设要求。

  (六)出让地块的地面现状。

  (七)出让的方式和年限。

  (八)受让人应当具备的资格。

  (九)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和要求。

  (十)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

  (十一)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的具体规定。

  (十二)房地产买卖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其程序为:

  (一)出让人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

  (二)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获得有关资料后,经与出让人协商一致,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第十七条  (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方式出让的,其程序为:

  (一)出让人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条件,公布或者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发送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二)投标者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出让人支付保证金,并将投标书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

  (三)出让人确定出让地块的底标,并将底标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

  (四)出让人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确定评标方式后,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

  (五)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但全部的有效标书均未达到底标要求的,出让人可以终止招标。

  (六)评标委员会签发决标书,并由出让人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中标者在规定期限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开标、评标、决标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八条  (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程序为:

  (一)出让人委托的拍卖人在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明确拍卖的时间、地点、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和应当办理的手续等事项。

  (二)竞买人按拍卖公告明确的时间、地点办理入场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支付保证金。

  (三)拍卖人按拍卖公告明确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并在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出让地块无保留价的,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四)通过公开竞买,应价最高的竞买人获得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但最高应价未达到出让地块保留价的,拍卖人应当终止拍卖。

  (五)买受人与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后,持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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