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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内五区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时间:02-01 17:50:36 浏览:687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住宅与非住宅兼用的房屋只按一种用途安置。

  第二十一条  建筑造价、建筑综合造价、建筑标准价由市房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核算测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  棚户区的房屋拆迁工作,应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人,应委托各区动迁安置办公室实施拆迁。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棚户区房屋拆迁的管理。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中发生的纠纷,应及时调解、裁决。裁决规定的搬家期限不超过五天。对在裁决规定的搬家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对被拆迁移人不服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转用房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先予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及拆迁工作人员应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对在棚户区改造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法违纪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规定》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规定〉的通知》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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