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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 正文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

时间:02-01 17:46:06 浏览:632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在现场踏勘前,市住宅局或者区(县)住宅局应向住宅建设单位送达《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审核现场踏勘告知书》,并签收送达回执。

    现场踏勘应当由至少2名持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同时检查,查看该基地是否具有《办法》第十一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要求,基地条件是否与住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相符。

    现场踏勘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范围拍摄好现场照片:

    1、小区大门;

    2、小区内的街坊道路、路灯;

    3、小区围墙、与施工场地的隔离设施;

    4、部分住宅整体立面;

    5、水、电、市话、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配套设施箱;

    6、全气化地区燃气室外镶接处。

    现场踏勘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填写《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现场踏勘记录表》,并由住宅建设单位项目联系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限期整改

    现场踏勘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住宅建设项目不符合《办法》第十一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要求,应当向住宅建设单位发出《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审核期限整改通知书》。

    经住宅建设单位整改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到现场再次踏勘检查。

    (五)审核发证

    经现场踏勘,住宅建设项目符合交付使用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意见表》,报部门领导审核后,由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局领导签发,发放《许可证》。

    第十一条(检查监督)

    市住宅局每半年对区(县)住宅局交付使用的审核发证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按照区(县)住宅局发放《许可证》的住宅面积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或者复查。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关于加强住宅交付使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沪住法(2002)157号]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交付使用审核要求的实施时间)

    2003年2月1日后新开工的住宅建设项目和2003年2月1日以前开工、2003年8月1日以后竣工备案的住宅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审核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11项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办法》,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符合交付使用要求但未按规定向市住宅局或者区(县)住宅局办理审核申请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限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逾期在1个月之内的可处以2000元罚款;逾期超过1个月的,每增加1个月增加10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二)对不符合交付使用要求,又未纳入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责令补报计划;未按规定配建市政、公用设施的,发出限期补建的通知,限期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补建的,市住宅局或者区(县)住宅局可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代为建设措施,由住宅建设单位承担代为建设费用,并按代为建设费用的10%向市住宅局或者区(县)住宅局交纳管理费。

    市住宅局或者区(县)住宅局对住宅建设单位逾期未补建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的或补建期间擅自交付使用的,可根据擅自交付使用的住宅面积处以罚款。擅自交付使用住宅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交付5000~10000平方米的,可处以1万至2万元的罚款;擅自交付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处以2万至3万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违反《办法》,少建或缺建公建配套设施的,市住宅局或者区(县)住宅局应根据规划的要求,督促其补建,补建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未补建的或补建期间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缺建的公建设施面积处以罚款,缺建公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缺建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处以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违反《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情节严重的情况是指:

    1、 交付使用新建住宅面积一次达10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0平方米)。

    2、 违反交付使用要求三项以上(含三项)。

    3、 重复违法。

    (五)未按《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市住宅局或者区(县)住宅局在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程序)

    (一)现场检查

    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到擅自交付使用住宅的举报或者发现擅自交付使用住宅的情况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检查核实,做好检查记录。

    (二)立案登记

    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做好立案登记。

    (三)发出通知

    根据《立案审批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住宅建设单位发出《立即停止擅自交付使用住宅通知书》。

    如属配套条件已具备、未办理交付使用许可申请手续的,向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发出《限期补办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审核申请手续通知书》。

    如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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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提要: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本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组织开展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许可审批、行政处罚和对各区(县)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工作实施监督。

市政、公用、公共建筑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向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发出《限期补建新建住宅配套设施通知书》。

    (四)调查取证

    到期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对住宅建设单位补办申请手续或者补建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住宅建设单位未补办申请手续或未按期完成补建项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住宅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做好询问、调查笔录,并收集有关证据。

    对已补办申请手续或者已完成补建的住宅建设单位,可按照申请审核发证。

    (五)处罚审核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案情事实,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报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局领导批准。

    对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审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六)事先告知

    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日前,应当书面告知住宅建设单位作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其申辩和陈述。

    (七)听证程序

    对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住宅建设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作好听证的准备工作,有关听证程序按照《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执行。

    (八)处罚决定

    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载明:

    (1) 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 违法事实和证据;

    (3)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九)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公章,并由2名行政执法人员向被处罚单位当场宣告后送达。

    (十)罚款催缴

    被处罚单位未按时缴纳罚款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发出《罚款催缴通知书》。经催缴,被处罚单位仍不缴纳的,处罚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罚款缴纳按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管理部门的监督)

    未按《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核发《许可证》的,市住宅局应当责令纠正。

    未按《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市住宅局可责令相关的区(县)住宅局期限处罚或者直接处罚。

    市住宅局对具有上述违规行为之一的区(县)住宅局,可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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