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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6:06 浏览:6326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本文提要: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本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组织开展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许可审批、行政处罚和对各区(县)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工作实施监督。
沪住法[2003]061号二○○三年四月一日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2002)第130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市区、郊区城镇和独立工矿区、港区、校区投资新建住宅,均适用本细则。但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第三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本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组织开展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许可审批、行政处罚和对各区(县)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工作实施监督。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以下简称区(县)住宅局]在市住宅局的组织指导下,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编制)
住宅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住宅区规划和市政、公用设施专业规划,联系专业配套单位,编制新建住宅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向住宅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住宅局备案。
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配套施工前三个月,向区(县)住宅局申报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提出竣工配套的时间和要求。区(县)住宅局会同专业配套单位平衡后报市住宅局。
市住宅局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市政设施配套建设计划,综合平衡后编制下达上海市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
第五条(计划实施)
住宅建设单位和专业配套单位应根据下达的上海市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组织实施配套建设。市住宅局和区(县)住宅局应当跟踪检查、协调矛盾。
市政、水务、电力、信息、交警等有关部门对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的实施给予配合。
第六条(规划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详细规划时,应当就落实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配套项目,征询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意见。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审核申请)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审核是包括实体性审核和程序性审核在内的综合性审核。
新建住宅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http://www.fangchanshe.com/,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经各有关专业配套单位和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市住宅局或者区(县)住宅局提出审核申请。
在办理申请手续时,住宅建设单位须填写《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以下简称《交付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立项审批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纳入住宅建设投资计划和市住宅局出具的纳入本市住宅建设施工计划、竣工配套计划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二)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
(三)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建筑工程项目表。
(四)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独立公共建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因分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公共建筑设施暂未配建的,附近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管理单位提供的同意使用证明文件和住宅建设单位按时完成建设的书面承诺。
(五)专业配套单位和管理部门出具的供水、供电、供气、雨污水排放、电话通信、有线电视配套验收合格证明和宽带数据传输的接管证明;
雨污水排放因客观条件所限,一时无法纳入城乡管网,住宅建设单位提供的主管部门同意的实施计划和临时措施,以及按时完成雨污水纳管工程的书面承诺。
绿化建设因季节原因无法及时完成的,住宅建设单位应提供按时完成绿化配套的书面承诺。
(六)市住宅局出具的住宅配套费缴纳证明或者项目包干批复文件或者免缴证明。配套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区(县),由区(县)住宅局出具。
(七)对一次实施或者分期实施最后全部完成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八)公安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门牌编号,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的高层住宅消防验收证明,上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电梯验收检验报告。
(九)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汇总表。
(十)住宅建设单位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八条(部分交付使用要求说明)
(一)住宅区周边或邻近道路上没有燃气管网的,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住宅区应当完成住宅区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燃气气化站设施的设置,3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应当完成住宅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负责落实燃气供应渠道。
(二)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的住宅区和外环线以外创建“四高”优秀小区和别墅住宅区,应当完成五类以上的数据线(含五类数据线)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和与住宅信息配线箱的相接,并做好资质的驻地网运营商的接管工作。
(三)住宅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
www.fangchanshe.com本文提要: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本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组织开展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许可审批、行政处罚和对各区(县)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工作实施监督。
位置应当统一、安全、隐蔽,并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完成空调器外机(设备)基座和冷凝水排放管的设置。住宅区内的电线、电缆应当入地敷设。围墙应当透空透绿,并配有安保设施。
(四)住宅区内绿化环境建设应达到规划设计的要求。
分期分批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最后一批住宅交付使用时,绿化配套和小区围墙应当全部建成。个别绿化项目确因季原因无法及时完成需延时的(来自:www.fangchanshe.com),住宅建设单位应当作出完成绿化配套的书面承诺,并经市住宅局或者区(县)住宅局同意,延长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住宅交付使用后6个月,审核部门应当做好监督核查工作。
(五)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完成路灯、环卫设施和停车库(按规划标准)的配置,并在住宅区入口处内设立住宅楼门号及道路示意牌(夜间有灯光照明),确保居民入住后生活方便。
第九条(审核时限)
市住宅局或者区(县)住宅局受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申请后,最长审核时限不得超过30天。属于招标拍卖用地的住宅建设项目,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住宅交付使用审核时限控制应当处理好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后对质量问题追索时限的关系。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合格的,按幢颁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别墅住宅区可视情数幢一证。
第十条(交付使用许可申请审核程序)
(一)送达告知书
住宅建设单位在申报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时,市住宅局或者区(县)住宅局应向其送达《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审核告知书》,并签收送达回执。
(二)受理
行政执法人员在初审住宅建设单位提交的《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齐备且准确无误后,发出《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审核受理通知书》,签收人、送达人分别签名和填写日期。对材料不齐全退回的,由住宅建设单位补齐后重新提出申请;对按照管理权限不属本管理部门受理的,应告知其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地址和电话。
(三)现场踏勘
市住宅局组织审核的住宅项目,由市住宅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该项目所在区(县)住宅局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踏勘后予以审核。区(县)住宅局组织审核的住宅项目由区(县)住宅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市住宅局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踏勘后予以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