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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

时间:02-01 17:48:11 浏览:610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持下列材料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各项文件、资料;

    (二)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二、在第九条后,增加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规定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三、将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并将资格预审结果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网络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的内容删除。

    四、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将中标结果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网络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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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报告、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名单、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以及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实名举报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五、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招标人违反本规定,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并处项目合同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且所确定的施工单位不得参加重新招标的投标。

    未按本规定依法招标确定的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按工程施工部位结算后退场,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且退场的施工单位不得参加重新招标的投标,并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金额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将第四十五条中“招标人拒不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招标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内容删除。

    七、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招标人违反本规定,未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或者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条款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本)

    (2003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公布 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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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地铁、轻轨、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园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

    依照前款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

    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国家发展改革管理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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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邀请招标。

    依法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已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三)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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