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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0:15 浏览:6205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四十四条 不提倡未成年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未成年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医疗美容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未成年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前,应当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等事项。
家庭保护
第四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心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教育其遵守社会公德,指导其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鼓励、支持其参加家庭劳动、社会公益劳动以及各类积极健康的文体活动、社会交往活动,增强自学、自理和自律能力,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遵守非教学时间段内的留校纪律,告知其遇到危险和突发事件时的求助途径和自救方法。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管教,但不得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第四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体或者心理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送医治疗或者进行心理辅导,可以将有关情况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
第四十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的义务,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未满十周岁的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
(二)将未满十周岁的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交由未满十六周岁、或者有法定传染病、或者身心有严重缺陷、或者其他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安全的人代为照顾;
(三)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独处于容易触电、溺水、高空坠落等场所。
第四十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的课外学习和休息娱乐时间,配合并监督学校减轻未成年人的课业负担,保障未成年人应有的
www.fangchanshe.com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2013)提要:收集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情况,调查、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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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娱乐权利,促进其健康成长。
第四十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阅读、观看、收听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网络视频、电子出版物等,对不适宜其单独阅读、观看、收听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陪同并给予指导。
第五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控制未成年人的上网时间,防止其沉迷网络。对已经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进行教育和心理辅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电脑中采用安全过滤技术或者陪同、指导未成年人上网,防止其接触不良网络信息。
第五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的,应当妥善安排留守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学习,加强沟通交流,定期了解其生活、学习情况,并给予指导。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不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和求助事项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或者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不依法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周边环境进行治理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不依法对校服等学生生活用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建立校服等学生生活用品的安全与采购管理制度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对学生托管服务机构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监管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处理违法犯罪案件中解救的未成年人进行救助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制定学生健康档案管理规定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依法建立未成年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制度,或者未定期对未成年学生的课业负担进行检查的;
(九)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接到报告后不依法处理,或者不依法将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反馈给报告人的;
(十)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投诉、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等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督促其依法限期履行职责,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可以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未成年学生购买商品、教学辅助材料、捐款捐物,索要、变相索要或者收受财物的;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聘用有犯罪记录或者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的人员,或者不依法定期组织教职员工进行身体检查和心理健康测评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设置心理辅导室,或者不依法配备专业的心理辅导老师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玩具、学习用品以及校服等生活用品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法定时间段内不允许本校未成年学生入校、留校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增加未成年学生课业负担的;
(八)发现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不向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反映、举报的;
(九)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不依法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或者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由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法定监护人同意,对未成年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或者未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告知相关事项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校,是指承担未成年人教育任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专门学校、残障学校和智障学校等。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