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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张家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8) 正文

张家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8)

时间:02-01 17:48:52 浏览:643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张政发〔2008〕8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湘政发〔2007〕2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居民自愿参加、实行基本保障、责任分担,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大病医疗的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个人、家庭和学校组织缴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与社会资助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协调,与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居民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本市城镇规划区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大专以上在籍大学生、非从业城镇居民和60周岁及其以上的居民。具体分为:

    (一)一般参保对象:

    1.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简称未成年人),大专以上在籍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农村户籍在城区上学并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学生,待期满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年龄段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非从业居民);

    3.60周岁及其以上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人)。

    (二)特殊参保对象: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人员;

    3.五保户,无赡扶抚养、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并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实行市级风险调剂与区县财政分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二)制定并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配套政策及措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审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

    (五)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六)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各项补助资金和风险储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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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方案。

    第八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落实,确保经办程序规范,执行政策统一;

    (二)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来自:www.fangchanshe.com),编制上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提出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和全市风险储备金的调剂方案,负责管理全市风险储备金;

    (四)负责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签定,并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和领导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确保各项预算资金足额到位;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条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参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指导社区平台开展参保工作;

    (二)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上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并确保服务协议的履行;

    (四)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社区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入户调查、申报、资格审查、登记、基金征缴、基本信息录入、变更和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要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教育部门负责组织督促各类学校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并加强在校学生的健康教育和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参保城镇居民的户籍和人口信息;民政部门负责确认城镇居民中需给予资助和救助特殊人员的身份,并筹集资助资金;残联负责确认城镇居民中需给予资助和救助重度残疾人的身份;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参与审核相关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分别保障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公经费要足额列入区县财政预算。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进行行业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编制部门负责配备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行政和经办机构人员编制;药监部门负责对药品流通环节进行监控,保障药品安全;物价部门要搞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价格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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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金利息;

    (四)社会资助和捐助的资金;

    (五)依法纳入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为:

    (一)一般参保对象:未成年人、大学生70元,其中财政补助40元,个人缴纳30元;非从业居民200元,其中财政补助40元,个人缴纳160元;老年人200元,其中财政补助100元,个人缴纳100元。

    (二)特殊参保对象: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未成年人、大学生70元,其中财政补助50元,民政资助10元,个人缴纳10元;非从业居民、老年人200元,其中财政补助100元,民政按低保等级A类50、B类30、C类10元资助,个人分别按50、70、90元缴纳;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人员:未成年人、大学生70元,其中财政补助60元,民政资助10元,个人不缴费;非从业居民、老年人200元,其中财政补助150元,民政资助50元,个人不缴费;

    3.五保户、“三无”人员200元(“三无”人员中学生除外),其中财政补助100元,民政资助100元,个人不缴费;

    4.“三无”人员中的学生70元,其中财政补助50元,民政资助20元,个人不缴费。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或组织可以对职工家属或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按实际参保人数计算,除中央、省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由市、区县财政按4:6比例承担。市、区县承担的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民政资助资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补足。

    第十七条 随着经济的发展并根据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需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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