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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实施《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

时间:02-01 17:50:15 浏览:631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

    第四条基本农田保护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坚持发展经济与保护基本农田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本农田数量的管理,执行基本农田占用的审查报批制度,实行监督检查,控制基本农田的数量变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质量的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加强基本农田地方建设、生态农业建设和地力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林业、粮食、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交通、财政、计划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镇)级人民政府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个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确定基本农因保护面积指标,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级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和面积指标由本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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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2010年,本市一、二级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4.5万公顷,严格控制对基本农田的征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保护级别和质量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农业承包合同应当载明承包农户和专业队(组)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监测检查制度。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乡(镇)级人民政府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下列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

    (三)城市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和良种繁殖培育基地;

    (五)城市规划区内除城市近期建设用地外的耕地;

    (六)当地政府认为应当保护的农田。

    第十条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两级:

    (一)生产条件好,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生产条件好,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和已规划为非农业建设及其他用地,但近期不用的耕地为二级基本农田。

    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50亩以上集中连片耕地划入一级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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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基本农田质量划分为三等六级,由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分等定级办法。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买施。

    第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乡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保护标志应标明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面积、保护等级、保护制度、保护单位和责任人。

    划区定界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五万分之一规划图、

    数据集、万分之一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图、乡(镇)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登记簿、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分户登记手册等。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基本农田质量分等定级和地力监测档案,并抄送同级土地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市及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对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基本农田的数量变化和地力变化状况。

    土地管理部门对经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及时组织开垦补充。

    第十五条农业结构调整应严格控制将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改为非耕地。确需改为非耕地的,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纳入土地开发利用计划,按《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设立开发区、小城镇和村庄建设应尽可能利用荒山、荒坡、荒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有关单位编制。报审规划时应附有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国家和省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及其他非农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二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严格实行《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制度。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按《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参与选址定点;城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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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区内,规划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选址定点。

    (三)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基本农田质量等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和造地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向市或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一次性缴纳占用基本农田造地费,由基本农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给《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凭《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除按规定依法缴纳税费外,应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按规定缴纳或补足造地费。

    建设单位和个人开垦新耕地应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编制开发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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