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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08)

时间:02-01 17:52:20 浏览:629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三)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距学校、幼儿园、商场、机关、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50米以外;距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生产、经营、储存设施100米以外;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销售产品必须粘贴有由市安监部门统一监制的烟花爆竹防伪标签。每件一封签,每包一标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零售经营者销售烟花爆竹产品,不得向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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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第二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运输、储存、燃放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凭安监部门发放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公安部门经过审查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可到本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购货,也可到本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购货。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对零售网点进行配货,并用专用车辆运输、专人押运。

    第三十条 烟花爆竹产品不准与其性质相抵触的或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装。

    第三十一条 运输烟花爆竹的承运单位、承运人,必须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三十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仓储应按照相关标准严格执行,不得超过限定存量和品种储存。

    第三十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按照燃放说明在室外空旷、平坦、无障碍的地方燃放。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集市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场所。

    第三十五条 民航机场净空保护区燃放烟花爆竹,需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公安部门受理申请,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燃放资质,组织专业人员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作业。

    第三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呼和浩特市烟花爆竹燃放,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呼政发[2005]88号)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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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1月16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呼和浩特市经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呼政发〔2005〕8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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