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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7:29 浏览:6476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抚顺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人民防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
区、县人民防空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民防空工作。
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人防办)是辖区内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业务上受市人防办指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 人民防空建设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投资人民防空建设。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二章 规划、预案和经费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市人防办组织编制本市防空预案及实施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编制防空预案保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
区、县人防办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空预案及实施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
城区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本辖区的防空预案和保障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
www.fangchanshe.com bsp; 第八条 本市人民防空重点防护目标由市人防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人民防空重点目标防护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防空预案和实施计划,经市人防办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应当缴纳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四项费用、平战结合收入等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应当纳入人民防空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商业、卫生、粮食等部门,根据战时人民防空实际需要,做好物资储备。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十二条 市人防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战时防空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编制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不具备修建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县人防办统筹安排,易地修建。
第十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集中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县城按2%修建;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来自:www.fangchanshe.com)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第十五条 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的方案、设计应当经市、县人防办批准。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
www.fangchanshe.com 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设施、设备,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产品。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将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移交市人防办,并且办理备案手续。
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人民防空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者出租。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产权管理,其产权按照下列规定界定:
(一)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产权为国家所有;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产权为国家所有;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人防部门用收取的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产权为国家所有;
(四)由国家与集体或者个人在法律规定义务以外共同投资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产权为投资者共同所有;
(五)集体或者个人在法律规定义务以外投资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验收合格后,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人防办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国有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经市人防办批准,领取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签订使用协议,并缴纳国有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的物品。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并接受市和区、县人防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省、市人防办批准。
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补建;不具备补建条件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造价补偿。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防办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建设规划,组织通信网和警报网的建设管理。通信管理部门及有关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为人民防空通信网与公共通信网互联提供保障。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设施的责任:
(一)电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建设管理及联网所需线路提供配置条件;
(二)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通信所需频率给予保障,对通信、警报频率免收频率占用费和其他费用;
www.fangchanshe.com (三)电力部门应当保证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的电力供应;(四)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部门,应当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第二十六条 在人民防空警报建设规划区域内应当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安装警报设施的位置、电源线路、不小于3千瓦的电源,并为人防部门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提供设置条件。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损坏。确需拆除的,应当报市人防办批准,重建费用由拆除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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