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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常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 正文

常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

时间:02-01 17:45:45 浏览:685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四十五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为电梯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或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是指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和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且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二)“电梯运行维护费”是指电梯的日常运行以及维护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运行电费、定期检验检测费、日常维护保养费和维修材料费等;

    (三)“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大修后的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变;

    (四)“改造”是指改变电梯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致使电梯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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