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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特种垃圾管理规定

时间:02-01 17:51:59 浏览:657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无锡市城市特种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特种垃圾管理,确保市容整洁和道路、河道畅通,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特种垃圾,是指本市市区(含郊区和马山区)各单位和居民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无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城市特种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特种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导、协调各区环境卫生所管理的特种垃圾管理工作。

    市交通航道管理部门负责水上特种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新建。改建或进行地下开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按建设工程市、区分级规划审批范围,向市或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特种垃圾管理手续。

    建设单位需经水上运输特种垃圾的,必须向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办理特种垃圾管理手续,并向市交通航道管理部门办理特种垃圾准运手续。

    第五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特种垃圾管理实行押金制度。以建筑面积计算,市级规划审批的每平方米一元,区级规划审批的每平方米二元,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验收垃圾倾倒的堆放点,符合规定的退还押金。

    第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特种垃圾的现场管理,实行封闭施工。因煤气、自来水、路灯、供电、邮电、道路养护等公共事业需要进行的破路施工,应在明显的护栏内作业,做到工完场清。

    第七条 工程竣工后,特种垃圾应在七天内按规定标准清运干净。

    第八条 工程确需在市区临时堆放特种垃圾的,应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与街道办事处共同选定的临时堆放点堆放,并保证在三天内清运干净。

    第九条 运送特种垃圾,必须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堆放。严禁向河道、湖塘、沟渠、墙角、路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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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地带等处倾倒、抛扔特种垃圾。

    第十条 有清运能力的建设单位,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可自行清运特种垃圾,但不得使用三轮车或板车运输特种垃圾,无清运能力的建设单位需清运特种垃圾的,应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承运,或者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持有特种垃圾准运证的运输单位承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运特种垃圾。

    第十一条 居民翻修房屋产生的少量特种垃圾,必须自行清运到指定的堆放点和环卫中转站堆放,经验证垃圾数量,向环卫部门付清代运费后,退还押金。

    第十二条 运送特种垃圾的车辆,必须使用不漏、不洒的容器装运。运输中发生漏洒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需要使用特种垃圾的,应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城市特种垃圾管理规定,乱倒、乱堆特种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不服从管理或逾期不改的,除责令按规定缴纳清运费外,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二吨以下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二吨至3吨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3吨以上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加处2—3倍罚款。

    第十五条 特种垃圾管理押金,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单独建帐,列入财政专户储存。罚款一律上缴地方财政。

    第十六条 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特种垃圾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私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无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市以前有关城市特种垃圾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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