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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1997)

时间:02-01 17:50:57 浏览:642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四)审议批准股份合作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股份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股份合作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八)对股份合作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股份合作企业章程。

    股东大会对前款第(六)项至第(九)项决议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实行一股东享有一票表决权。但公司章程规定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确定享有表决权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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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股份合作企业股东名册、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四)按照本条例及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五)股份合作终止后依法取得该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股份合作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企业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

    (四)在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退股;

    (五)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股东出席,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股东出席,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要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股份合作企业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写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三十九条 股份合作企业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7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股份合作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股份合作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订股份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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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订股份合作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股份合作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股份合作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股份合作企业的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股份合作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第四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长为股份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其职权由企业章程规定。董事长不出任股份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时,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经理为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其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可以另外确定。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董事会上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将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写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股份合作企业设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三)拟订股份合作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股份合作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股份合作企业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股份合作企业同类的经营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股份合作企业经营规模较大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企业职工代表、股东代表各自不少于三分之一。

    股份合作企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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