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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时间:02-01 17:48:31 浏览:625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对没有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能成立的,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予以命名、颁证。

    第二十九条 传承人和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可以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

    (三)取得相应的报酬。

    第三十条 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

    (二)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

    (三)依法展示、传播、宣传、弘扬和振兴传承技艺。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咨询组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第三十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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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的保护和研究;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的征集和保存;

    (七)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建筑物、场所、设施、标识等的维护和修缮;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表彰、奖励;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为被命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建立档案,支持其传承活动。对生活、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三十四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活动;鼓励、支持社会资金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 鼓励、支持大中专院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专业人才的培养。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把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教育教学内容。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挖掘工作,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天然原材料和珍稀矿产,大力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

    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服务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产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和资金扶持。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保护当地文化生态资源和原有文化风貌。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演和其他展示活动;挖掘、开发健康、有地区特色的民俗活动表演项目,(来自:www.fangchanshe.com)增强其艺术性和观赏性。

    第三十八条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报刊、广播电视、网络、音像制品等媒体应当介绍、宣传和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借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名义从事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损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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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损毁或者侵占国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损毁、被窃或者遗失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损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及其附属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文化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建筑物和场所已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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