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台湾公司法 正文

台湾公司法

时间:02-01 17:53:22 浏览:631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五条 (清算中之公司)

    解散之公司,于清算范围内,视为尚未解散。

    (解散)公司二四、七一、一一三、一一五、三一五;(清算范围)公司八四。

    上诉人申请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系在被上诉人公司决议解散之后,此项事务,既非决议解散当时已经申请有案而未办完之事务,不在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现行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所谓了结现务之范围,又与同条项第二、三、四款之规定不合,自难认为在清算人职务范围之内,依同法第三十一条(现行第二五条反面之解释,被上诉人公司就本件申请登记非得视未尚未解散,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为此项请求,即无准许之余地。(五二台上一二三八)

    第二十六条 (清算中之营业)

    前条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时期中,得为了结现务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暂时经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 (政府或法人为股东)

    政府或法人为股东时,得被推为执行业务股东或当选为董事或监察人;但须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职务。

    政府或法人为股东时,亦得由其代表人被推为执行业务股东或当选为董事或监察人,代表人有数人时得分别被推或

www.fangchanshe.com

当选。

    前两项之代表,得依其职务关系,随时改派补足原任期。对于第一、第二两项代表权所加之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⑴(自然人)民六以下;(政府或法人股东)公司一0二㈠、一八一;⑵(法人之代表)民二七。

    第二十八条 (公告方法)

    本法所称公告,除主管机关之公告,应登载政府公报外,其他公告,应登载于本公司所在之县(市)或省(市)之日报显着部分。

    (主管机关)公司五,(公告)商登一八、二0。

    第二十八条之一 (送达方法)

    主管机关依法应送达于公司之公文书,遇有公司他迁不明或其他原因,致无从送达者,改向公司负责人送达之;公司负责人行踪不明,致亦无从送达者,得以公告代之。

    (主管机关)公司五;(送达)商登三二㈡;(公司负责人)公司八;(公告)公司二八。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人)

    公司得依章程规定置经理人,经理人有二人以上时,应以一人为总经理,一人或数人为经理。

    经理人之委任、解任及报酬,依下列规定定之:

    一 无限公司、两合公司须有全体无限责任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 有限公司须有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三 股份有限公司须有董事过半数同意。

    置有总经理之公司,其他经理之委任,由总经理提请后,依前项规定办理。

    经理人须在国内有住所或居所。

    ⑴(经理人)民五五三~五五七、五六二~五六四,公司二八;⑷(住居所)民二0、二二、二九。

    经理人对于第三人之关系,就商号或其分号或其事务之一部,视为其有为管理上一切必要行为之权。经理人就所任之事务,视为有代表商号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诉讼上行为之权,民法第五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百五十五条定有明文。公司得依章程规定设置总经理或经理,亦为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条所明定,故公司所设置之经理人,法律上既未另设限制,(旧)自不能因其为法人而有所差异。(四二台上五五四)

    第三十条 (经理人之消极资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经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并由主管机关撤消其经理人登记:

    一 曾犯内乱、外患罪,经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二 曾犯诈欺、背信、侵占罪或违反工商管理法令,经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满尚未逾二年者。

    三 曾服公务亏空公款,经判决确定,服刑期满尚未逾二年者。

    四 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五 有重大丧失债信情事,尚未了结或了结后尚未逾二年者。

    六 限制行为能力者。

    (不得充任经理人)公司二二二;(内乱)刑一00~一0二;(外患)刑一0三~一一五;(判决确定)刑诉四五六、三四九、三五九;(诈欺)刑三三九~三四一;(背信)刑三四二;(侵占罪)刑三三五~三三八;(复权)破产一五0;(限制行为能力)民一三。

    第三十一条 (经理人之职权)

    经理人之职权,除章程规定外,并得依契约之订定。

    (职权)民五五三~五五七、五六二~五六四,民诉一三一;(章程)公司四一。

    公司经理人有为

上一页  [1] [2] [3] 


本文关键字:台湾  公司法  法制法规法制法规

《台湾公司法》相关文章>>>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