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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6:27 浏览:6239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香港证券法(之一)
【法规分类】涉外法规
【颁布部门】香港立法局
【颁布日期】19890000
【实施日期】19890000
【正 文】
香港证券法
(第333章 1989年修订)
为使股票市场和证券交易者有章可循,为对证券交易和投资顾问业进行控制,并对投资者及相关利益进行保护,特制定本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
本法令可作为《证券法》引用。
第二条 解释
一、在本法中,除另有规定外:
“审计师”,依照《专业会计师法》指注册并有从业执照的专业会计师。
“债权人票据”指
(一)债权人的票据;
(二)债权人手中的支票、催付单、汇票、承兑汇票;
(三)债权人手中通过接受抵押或其他方式所掌握的证券。
“票据”包括帐户和契约。
“交易”,在同交易者有关时,交易指证券交易。
“登记证明书”指在第四部分规定下颁发的登记的证明书。
“委员会”指在《证券和期贷代理法》下成立的证券和期贷代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在同交易公司联合时,指不论以何名义存在,为管理的控制交易公司而成立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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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fangchanshe.com nbsp; “公司”,指《公司法》第二节定义的,并适用于此法第六部分的公司,以及任何在香港的有股份资本的法人团体。“基本法”,在同公司有关时,指为公司提供基本法的有关备忘录,条款或其它形式的条规。
“法人成员”指证券交易公司成员的法人团体。
“有限公司”指在香港或港外组成的法人团体,但不包括:
(一)在香港的法人团体,是皇家公共权力机关,组织成部分;
(二)任何独资法人;
(三)按照《审计联合会法》登记的审计联合会;
(四)依照《多层建筑(多名业主合伙)法》第三百四十四章登记的法人;
(五)已由本法有关“有限公司”部分规定排除在外公司,或属于排出在外一类公司的法人团体。
“法院”指高级法院。
“交易者”,依照第八十二(1)节,指从事证券交易行业的人,不论该人是否还从事其他行业。在交易者是股份有限公司情况下,包括该公司积极参与或以任何方式对证券交易往来直接负责的主任。但不包括:
(一)由于在从业过程中偶然以交易者身份出现的律师或专业会计师;
(二)除本法另有具体规定;不包括豁免交易者;
(三)只超过登记在案豁免交易者从事证券交易行业的人员。
“交易者代表”指由交易者雇佣成双方达成安排,替交易者完成其日常工作的不属于豁免交易者的人员,无论该人的报酬是以工资、佣金或其他形式计算(日常工作不包括会计职员、出纳的日常工作),在交易者是股份公司的情况下,不包括该公司交易主任。
“交易主任”指股份公司独自或联合他人积极参与或以任何方式对证券往来直接负责的主任。
“证券交易”,在同任何人员(不论是自营代理)有关时,依照第三节,指同他人达成或提出达成协定,或诱使或试图透使任何其他人员达成或提出达成协议;
(一)获得、抛出、预定、代理证券
(二)其目的或表面目的是为任意一方获得由证券或证券的价值波动而产生的利润。
“交易合伙”指共同从事证券交易行业的合伙。
“盗用公款”指挪用金钱证券成其他的财产。
“董事”,同《公司法》第二节规定有相同含义(第三十二章)。
“资料”,
www.fangchanshe.com 包括登记册、帐本、记录、磁带记录、任何形式的电脑输入和输出,以及其他资料或类似材料(不论是由机械、电子、手工或其他方法而编制的)。“交易公司”指《股票交易协调法》(第三百六十一章)第三节承认的交易公司。
“豁免交易者”,指由本法第六十节宣布为豁免交易者的人员。
“豁免投资顾问”,指由本法第六十一节宣布为豁免顾问的人员。
“财政年度”指:
(一)对交易者来说,指依照第八十七节(A)由该人指定或由委员会同意的区间;
(二)在其他任何条件下,指每年公历中在3月31日结束的12个月的区间。
“外国股票交易所”,指由香港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批准,在该国或该地区营业的股票交易所。在该国或该地区没有有关股票交易所的书面法律条文规则指该国或该地区未被法律禁止的营业的股票交易所。
“个人会员”指交易所公司会员的自然人。
“投资公司”指以下的人员——
(一)为获取报酬而从事有关证券的咨询行业的人员;
(二)为获取报酬,在其从事的日常工作中有一部分是发表有关证券的分析和报告的人员;
(三)为获取报酬,按照与其客户订立的合同或安排,代表其客户进行有价证券管理,包括安排购买,卖出或通过交易者或豁免交易者进行证券交易。在投资顾问是一家股份公司的情况下(包括积极参与或以任何一种方式对该公司顾问营业负直接指导责任的公司的任何主任),不包括下述情况:
(1)执照银行
(2)在从业中偶尔从事投资顾问的律师和专业会计师;
(3)面对公司发行而非只供订阅的报刊、杂志、期刊,或其他定期发表的刊物的真正业主,出版人,或主要投资人,但不包括那些唯一或主要目的就是向他人提出有关证券方面的建议或发表有关证券的分析、报告;
(1)在从业过程中,偶然发表投资建议的交易者或豁免交易者;
(2)在《信托法》第八部分登记的信托公司(第二十九章);
(3)豁免投资公司顾问;
“投资顾问合伙公司”,指从事投资顾问行业的合伙公司。
&nbs
www.fangchanshe.com p; “投资代表”指被投资公司雇佣或依照协议代其执行投资顾问日常工作的非豁免投资者的人员,而不论其报酬是通过工资、佣金或其他形式得到的。(日常工作中不包括会计、职员或出纳的工作),但在投资顾问是股份公司的情况下,并不包括该公司负责主任。“发行”包括分配和散发。
“执照银行”指依照《银行法》(第一百五十五章)登记并从事银行业的银行。
“有限合伙”,指根据《有限合伙法》第三十六章登记的有限合伙。
“上市”,在同证券有关时,指某种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过程。
“会员”,在同交易公司或联合交易公司有关时,指《股票交易公司协调法》第二节有关交易公司中定义的会员。
“共用基金公司”,指经营方向主要是,或准备经营投资、再投资或证券交易,并且该公司发行的可赎股票均准备售出或已经发行并售出的任何公司。
“购买”,在同证券有关时,包括该类证券的定购。
“已注册”,在同交易者、交易合伙公司,交易者代表,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合伙,投资代表有关时,指已依照本法注册。
“注册公司”,指依照本法组成并注册的公司。
“代表,”指交易者的代表或投资者的代表。
“规则”,在同联合交易所有关时,指以任何名称或内容出现的,规定联合交易所管理以及其会员行为的规则。
“证券”,指由任何人、任何合股或非合股公司、任何政府、地方行政当局发行或发出的股票、公司债权、借资股票、公债、债券、借契。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