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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45:04 浏览:638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投标市场行为,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第三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招标的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应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及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可采用工程监理总承包或分段工程监理招标两种形式,项目法人应将招标内容和形式在招标广告或邀请函中说明。

  第七条、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施工监理招标,亦可委托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代理。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工程管理、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八条、项目法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由其负责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九条、实行监理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工作一般应在施工招标之前进行,并已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够保证分年度连续建设;

  (四)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已按分级管理原则报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项目法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广告进行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一般均应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

  (二)邀请招标。对于少数一般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选择数家监理单位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函进行招标,同一合同段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个别技术难度较大、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工程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符合工程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中标者。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按分级管理原则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二)发布招标广告;

  (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向资格预审合格者发出投标邀请函;

  (五)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者勘察现场,解答其提出的问题;

  (七)接受投标者的标书;

  (八)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

  (九)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确定中标者;

  (十)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项目法人与中标者签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合同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投标书的格式及应包含的内容等。

  (二)技术规范。包括技术标准、规范等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图纸及地质情况等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工程计量规则等,其内容应与施工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一致。

  (三)项目法人为监理单位提供的设施。包括交通、通讯、试验设备和办公、生活设施等的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如需对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局部修正时,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者。补充说明、勘误、澄清和局部修正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项目法人改变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通知投标者,给投标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项目法人予以赔偿。

  第三章、资格预审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制度。投标者应按照招标广告的要求向项目法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项目法人对投标者承担该项目的监理能力进行预审,作出评估,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法人只向预审合格的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投标者的组织机构、信誉、业绩等资料;

  (二)拟投入到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组成,试验检测能力、技术水平等资料。

  第十六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投标的,需在资格预审申请书中注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联合体合作协议书,明确主体及协作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其主体和协作成员单位均应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三条之规定,并且均须按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提供有关资料及联合体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第四章、投标

  第十七条、资格预审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者,应按时参加项目法人主持召开的投标预备会(即标前会)及勘察现场,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填写投标书(包括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内按要求的份数,采用双层密封信封投递或直接送达指定的地点。

  第十八条、投标书按要求送达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前,投标者如需修改投标书的内容或调整已报的报价,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附说明。上述函件采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与投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函件包括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后送达无效。

  第十九条、投标书及任何函件必须经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条、投标者在送达投标书的同时,应向项目法人提交投标担保函或交付投标保证金,其交付方式及清退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五章、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一条、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的时间,由项目法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大中型项目一般应在15至45天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标底,并应在投标者送达投标书之后进行,在开标之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开标仪式由项目法人组织并主持,投标者应出席开标仪式。

  第二十四条、开标时,由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各方检查各份标书的完整性,并宣读各份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排出顺序,提出推荐意见,完成评标报告。

  项目法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后的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评标过程中,除非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者就投标书的有关问题提供书面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该部分说明和资料将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者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改变投标书的内容和报价。

  第二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者未经项目法人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

  (二)投标书未按要求的方式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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