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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监察规定

时间:02-01 17:51:38 浏览:668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四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二)在开发、利用、保护土地方面成绩显著的;

  (三)土地监察工作成绩突出的;

  (四)检举、揭发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二条  土地监察人员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挠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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