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住宅小区实行新的物业管理体制。要改革现行的维修、管理体制,逐步实行住房物业管理与单位行政生产管理相分离。积极组建多种经济成分的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27、已售的公有住房要加强售后维修管理,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公有住房出售后,原售房单位应积极组织好出售房屋的物业管理,采取多种过渡形式,逐步由行政性后勤管理方式转变为规范性物业管理。
五、发展住房金融,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
28、扩大单位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单位和个人住房贷款。
贷款期限单位不超过3年,个人不超过20年。
对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在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贷款申请后,各商业银行应尽快进行项目评估,并按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发放贷款,保证资金到位。
凡向社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是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组织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承贷主体必须是独立法人。
29、各级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委托经办的商业银行向职工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职工个人购、建、大修理住房。
30、建立完善住房贷款抵押保险体系。各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成立住房贷款担保公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快办理房屋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31、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其有效资产进行担保,也可以用总投资在30%以上的在建工程进行抵押。以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当地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对其权属进行预登记,出具合法证明,并做好与工程竣工后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衔接工作。在抵押期间销售住房的,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修订抵押合同,将所销售住房在原抵押标的物和抵押价值中作相应核减,由销售收入冲销相应的抵押贷款。
个人购房需要申请贷款的,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的规定设定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贷款的,如不能按规定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可依法处理该房产,原规定的销售范围及其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等维持不变,所得收入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仍不足的,贷款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索。单位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个人需要抵押贷款的,银行应予以支持。
32、房屋、土地抵押登记部门要加快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减轻负担,按宗收费。抵押价值需要评估的,由当事人自愿委托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任何部门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经贷款银行认可。
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33、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的领导。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测算住房补贴,制定房改实施方案。各地、市、州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市、区)实施方案经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属地原则,所有单位都应执行所在地政府的实施方案。
34、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各部门制定有关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配套政策必须符合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已制定的政策,并应与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后才能下发。
35、各地、市、州、县要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工作,准确掌握本单位职工级别、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数据和资料,建立个人住房档案。
36、严肃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政策。各地、市、州、县不得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政策外自定政策,变相扩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增加补贴;不得超面积、超装修标准建房;不得违规集资建房;不得超范围换购公有住房;不得低价售房,突击分房。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7、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政策与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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