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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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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结合甘肃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和近期任务

  (一)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近期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适时调整缴交率;积极推进租金改革,到本世纪末租金水平分步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左右;做好与原有政策的衔接工作,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

  二、积极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有利于转换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五)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缴交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交纳的部分,在每月发工资后5日内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交纳,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本人。从1995年1月起,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均按5%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也按5%执行。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相应调整。

  (六)执行统一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确有困难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房改部门批准后,可在一定时期内暂缓实行或降低缴交率。

  (七)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中央在甘企业由财政部派驻本省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行政事业单位,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购、建自住住房抵押贷款和自住住房大修贷款,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单位购、建住房抵押贷款。在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贷款后,其余额可用于购买国债。

  (九)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当地房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印制《住房公积金手册》,发到个人。受委托银行要建立个人帐户,每年7月向单位和职工公布一次住房公积金交纳及本息结余情况,由所在单位审核,并负责填入职工《住房公积金手册》,增加管理的透明度。职工也可随时持本单位证明,直接去受委托银行查询。

  (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存贷款金融业务,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银行办理。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对各项住房基金实行专户储存,开设存款、委托贷款基金、结算帐户。受委托银行要按规定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报送报表和交割凭证,并接受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受委托银行要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要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利益留地方。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分阶段逐步加大租金改革力度

  (十一)租金改革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逐步加大改革力度。1995年,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5%:“九五”期间,原则上每年提高两个百分点;本世纪末,达到15%左右。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提前达到。各市(县)应按照上述进度要求,在现行租金的基础上,确定当地每年各类住房的提租标准,并由产权单位根据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量化到户。

  (十二)承租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时,按照甘房改办字〔1993〕13号文件规定,交清住房租赁保证金后,才能取得住房使用权。新建住房和腾空旧住房的租金标准要高于同期同类现住房。

  (十三)对超过控制标准多占住房的,要按照各地已经出台的房改政策,加收租金。

  (十四)租金调整后,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优抚对象,仍按原标准交纳租金。退休、低收入职工,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其差额由单位适当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的来源,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应先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城市住房基金中列支;未建立城市住房基金的,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离休干部房租的减、免政策按甘政发〔1992〕189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五)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不得挪作他用。

  四、按统一政策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十六)凡城镇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和行政、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除当地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经产权单位同意均可向城镇职工、居民出售。

  (十七)凡在本城镇有常住户口的职工、居民,每个家庭可自愿向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或现住房的产权单位申请购买住房。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本单位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十八)各市(县)房改部门应会同物价、国有资产和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每年定期核定一次当地各类公有住房的市场价、成本价、标准价及年工龄折扣额、现住房折扣率、旧住房折旧率、一次付款折扣率,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于次年1月31日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每年3月1日为新旧售房价格起止时间。

  (十九)产权单位应持产权证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他房改政策执行情况和本单位售房方案,报市(县)房改部门批准后方可售房;省属、中央在兰单位报省房改办审批;单独进行房改的系统和单位,经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十)出售公有住房均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格分为市场价、成本价。市场价由成本、利润、税金、地段差价构成,并按市场供求因素确定。成本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不含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买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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