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报和审批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严格土地审批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用地预报和审批备案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局建设用地管理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一:建设项目用地预报和审批备案制度(试行)
为及时掌握非农业建设用地供需情况,指导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效防止违法批地和计划外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建设项目用地预报和审批备案制度。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报
(一)凡依照法律规定须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划拨、出让和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乡(镇)村建设等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在正式报批前,必须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预先报告。
(二)预报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土地审批权限,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向有批准权的上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预报。其中向省级以上(含省级)土地管理部门预报的项目用地,须同时抄报市(地)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
(三)预报内容:根据拟采取的土地供应方式,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报表》所列内容逐项填报。
(四)预报时间:对划拨用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使用集体土地的项目用地,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接到用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初审,对基本具备用地条件的,应在5日内上报。
招标、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政府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用地,在出让方案或开发规划方案确定后5日内上报。
(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建设项目用地预报表》及有关材料后,及时组织现场踏察,审核用地方案,指导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正式报批的准备工作。
(六)本规定确定的《建设项目用地预报表》,是审批建设用地的必备材料。
(七)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预报的,在正式报批用地时,应写出书面检查,补填《建设项目用地预报表》,并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酌情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备案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在用地正式批准后,必须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审批备案实行上报一级、按月上报的办法。每月审批的用地,于次月10日前汇总上报。
(三)备案内容:根据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方式,按照《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备案表》逐项填报,并同时报送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属于出让用地项目的,还须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副本。
(四)填报《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备案表》时,分别按供地方式和项目用地的批准文号、批准时间顺序汇总。
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要按照《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备案表》中的序号顺序装订成册。
(五)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备案表》及有关材料后,应在10日内审查完毕,发现违法批地或用地不合理等问题,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查处和纠正。
(六)对不履行审批备案制度,或者弄虚作假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限期纠正。
三、本规定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用地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本规定实施中发现的违法批地和违法用地等问题,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机构负责查处。
四、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