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市场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依据《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结合水运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招标投标工作分为招标、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签订合同等阶段。
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在施工招标之前完成。
第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招标投标工作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代理。
第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部派出机构管理本地区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国家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水运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交通部管理。
上述项目之外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利用外资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上述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评标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
公开招标。项目法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邀请招标。对于少数一般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邀请数家监理单位参加投标。每个招标项目被邀请单位应不少于3个。
议标。对个别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有特殊要求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工程的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符合工程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中标者。
第八条、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一次性进行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使用功能、不同专业分阶段、分标段进行招标。但是,严禁将主体工程肢解或只对部分工程进行施工监理招标。
第九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资金已落实;
2.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3.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已按分级管理原则报经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4.已具备向主管部门报建的条件。
第十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法人确定招标方式;
2.编制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公告或招(议)标邀请函;
4.公布资格预审的要求;
5.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6.向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书;
7.组织投标单位考察工程现场,并进行答疑;
8.组织制定评标办法;
9.接受投标者的投标书,并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
10.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单位;
11.项目法人定标;
12.项目法人与中标者签订施工监理合同。
第十一条、进行招标投标工作的项目法人或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组织编写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能力;
2.有审查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
3.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邀请函)的主要内容:
1.招标工程的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监理范围、工期、投资情况及主要工程的种类、结构、规模、数量等;
2.投标方式、时间、地点及报送投标申请书的起止时间和地点;
3.对投标单位资质的要求;
4.对投标申请书内容的要求;
5.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项目名称、地点、概算、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主要工程种类、规模、数量;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及业务内容;递交投标书的地点、方式和起止时间,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原则,公布评标结果的时间;投标保证金的数量及交付、返还的时间和方式;对监理投标书的要求等。
2.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对监理服务费报价要求及付款和结算办法;项目法人与监理的责任;监理时间及范围,对监理检测项目和手段的要求,对监理单位资质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业主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等条件,业主可提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等条件。
3.技术条款: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工程监理依据的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工程技术特殊要求等。
第十四条、监理招标文件发出后,项目法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应报请原审批部门同意,在投标截止日期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各投标单位。
第三章、资格预审
第十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实行资格预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资格预审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项目法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者发出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可以是独立的监理单位,也可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参加投标单位均须按第十七条要求通过资格预审。
联合体成员一般不超过2家;联合体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体和协作单位承担的责任和权力;联合体成员均须单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十七条、投标单位应按公布的资格预审要求,向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机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资格预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单位概况及在册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
5.近3年的施工监理业绩一览表;
6.在监水运工程项目一览表;
7.其他证明业绩和信誉的材料。
第十八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
1.未按期送达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
3.未按规定要求填写;
4.填报内容虚假失实。
第四章、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附有正式委托书的代理人,下同)的印鉴,并由投标单位密封后,在招标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项目法人。
第二十条、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1.投标说明;
2.监理大纲;
3.拟配备的现场监理人员一览表及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主要监理人员简历及监理业绩;
5.拟配置的现场检测仪器和技术装备一览表;
6.近3年内承担的监理工程一览表;
7.反映自身信誉和能力的其他材料;
8.监理费用报价及其依据;
9.招标书中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对已送出的投标书,投标单位自行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文件密封,送达项目法人。
第二十二条、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书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数额向项目法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为3000~5000元。
第五章、开标
第二十三条、开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各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均应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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