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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时间:02-01 17:50:57 浏览:631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和环境的保护,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市行政区为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在本市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城市规划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草案进行审议;

  (二)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进行审议;

  (三)下达年度法定图则编制任务;

  (四)审批法定图则并监督实施;

  (五)审批专项规划;

  (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由二十九名委员组成,委员包括公务人员、有关专家及社会人士,其中,公务人员不超过十四名。

  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二名。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第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每次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十五名,其中非公务人员不少于八名。

  第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依职权作出决议,必须获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详细蓝图五个阶段。

  第十二条  市政府制定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第十三条  市政府应组织制定全市发展策略,指导全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委员会在审议全市总体规划草案前,应将规划草案内容公开展览30日,征集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市规划委员会应对意见进行全面审议,吸收科学合理的意见。

  全市总体规划草案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全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市政府应于30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其摘要。

  第十四条  全市总体规划应根据全市发展策略确定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发展形态、次区域及组团结构划分、城市建设用地布局、交通运输系统及全市性基础设施的布局、农业及环境保护、风景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等进行总体布署,并确定各专项规划的基本框架。

  第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公布;对全市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作重大变更,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单独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与全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服从全市总体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经市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次区域规划应根据全市总体规划制定,指导次区域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

  次区域的范围由市政府依据全市总体规划确定。

  次区域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应征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查同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分区规划应根据次区域规划的要求制定。

  分区的范围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次区域规划的城市组团结构布局,参照河流、道路等地形地物的分界并结合行政区划确定。

  分区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组织编制,应征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由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对分区规划作重大调整,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九条  法定图则应根据分区规划制定,对分区内各片区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等作进一步明确规定。

  法定图则的编制、审批以及修改依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详细蓝图应根据法定图则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制定,详细确定片区或小区内的土地用途及各项市政工程管线等的布置。

  详细蓝图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编制、审批。

  法定图则未能覆盖的地块,应在现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分区规划确定的各项要求编制详细蓝图。

  第四章  法定图则

  第二十一条  法定图则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法定图则草案由市规划委员会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后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每年应制定法定图则的编制计划,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法定图则包括图表及文本两部分。

  法定图则编制的技术要求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法定图则草案过程中应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法定图则草案经市规划委员会初审同意后,应公开展示30日,展示的时间和地点应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  法定图则草案在公开展示查询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对法定图则草案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应对收集的公众意见进行审议,经审议决定予以采纳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对法定图则草案进行修改。

  市规划委员会在审议公众意见时,如认为必要,可通知提议人或其代理人出席。

  市规划委员会对公众意见进行审议后,应将审议结果书面通知提议人。

  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法定图则应予公布。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修改法定图则:

  (一)城市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发生较大影响;

  (二)重大项目的设立,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发生较大影响;

  (三)对法定图则实施的定期检讨过程中,市规划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修改;

  (四)公众人士对法定图则实施的修改意见,获得市规划委员会接纳。

  修改法定图则按照制定法定图则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  城市设计

  第二十九条  城市设计分为整体城市设计和局部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

  第三十条  整体城市设计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和分区规划进行,并作为各规划的组成部分。

  局部城市设计应结合法定图则、详细蓝图的编制进行,是详细蓝图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重点地段应在编制法定图则时单独进行局部城市设计。其他地段在编制法定图则时,应当进行局部城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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