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公有住房后,可以免购住宅建设债券,但职工仍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购房者拥有部分产权,可以使用、继承,不能赠与,付清房款后允许按规定出售,原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有优先购买权。售房收入按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产权单位以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免交营业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指新建住房)适用零税率;购买自住房者个人出资部分,免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一次性契税。
向职工、居民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除还贷和一部分建立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外,必须全部纳入住房基金;所有权不变。
企业出售公有住房部分产权后,对尚存部分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提取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四)有偿住公房
在达到成本租金之前,租住公房的职工有义务按规定认购住房建设债券。
根据住房的建筑面积、质量、楼层、朝向以及所在地段等因素,确定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的标准,每年随物价指数的变动而调整。1992年新分配住房的认购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城市不低于20元;县镇不低于15元。住户一次性认购。现住户认购与否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住房建设债券实行低利率,不计复利,五年后一次还本付息。
不具备发行住房建设债券的地区和单位,可参照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的标准,采取交纳租赁保证金的办法。
(五)集资、合作建住房
集资建房一般是单位投资一部分、银行贷款一部分、职工个人出资一部分。个人出资部分一般不低于建筑单方造价的20%。住房建成分配时,可将个人集资款转为住房建设债券(租赁保证金)或作为购房预付款。
合作建房是住宅合作社组织城镇居民、职工投资合作建造住房,以个人投资为主,政府辅以优惠政策,民建公助,产权属于各投资者。
建房控制标准,集资建房的,按国家规定的住房建筑标准;合作建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20平方米。
对集资、合作建房,各地要在资金、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六)建立住房基金
要建立城市(县镇)、单位、个人三级住房基金。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把基建投资中的住房投资划转出来,并把住房的修缮拨款固定下来,划入城市住房基金;把企业用于生产和住房消费的资金分列,使企业住房基金规范化;通过逐步提高公房租金、推行公积金、发行住房债券或收取租赁保证金和组织住房储蓄等形式,增大个人筹资在住房投资中的比重。各市、县都应在当地房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和划转住房资金,分别计入各级住房基金,并存入当地政府委托的住房金融机构,专项用于住房的建设、维修管理和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省、市、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其责任和权力相一致的原则,加强对住房资金使用的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房改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房改信贷资金的经办机构。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可由政府委托专业银行设立房地产信贷部代理。也可以利用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区域性功能,在蚌埠市域范围设立住房金融代办机构办理。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允许多家专业银行经营。接受委托的专业银行,要实行政策性与经营性业务分别管理、分别设帐、分别核算,并接受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人民银行的监督、指导。房地产信贷部和住房银行,实行地方政府和人民银行双重领导。
办理政策性信贷业务的房地产信贷部和住房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就地纳税,经营收益归入住房基金。
住房资金的所有权者、房地产信贷部(或房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三者之间的存贷利率和利息结算办法由省房改领导小组另定。
四、步骤和要求
(一)步骤
1992年,全省所有公有住房租金都应进行调整;合肥等省辖市的综合配套的房改方案要出台实施;各地区要选择一、两个市、县以及有条件的城镇实行全面综合配套改革;其余的城镇,可以有重点地选择单项改革。1993年底前,各市、县的综合配套改革都必须起步。
蚌埠市、铜陵市和芜湖县、怀远县在原方案的实施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做好政策的衔接,积极深化改革。
(二)要求
1、各级政府应把房改纳入“八五”和今后十年经济体制改革计划和规划,成立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政论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成立房改办公室,确定合理的编制,抽调得力人员抓具体工作。
2、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住房制度改革,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房改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有关的方针、政策,增强广大职工的改革意识和提高思想认识。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房改方案时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识,必要时开展全民大讨论和进行模拟运转。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特别要教育广大党员和干部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实施中要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对在房改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3、在同一市、县内的房改政策和实施步骤应当统一。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房改的统一部署。对在不同市、县、单位出现的交叉辐射问题,要坚持后改的支持先改的,改革步子小的支持改革步子大的。职工家庭成员在不同市、县工作的(含离退休人员),其所在单位一律按照职工住房所在地的房改办法办理。
4、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所有住房的交易活动、售价评估,都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倒卖房地产、私自转租、转让公有住房,从中牟利的各种非法活动,坚定查处打击。严格控制住房造价,制止各种不合理的摊派,为住房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5、省房改领导小组要会同体改、建设、财政、计划、金融、劳动、人事、工商、税务、物价、土地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本意见,抓紧制定具体的配套文件和实施细则。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省辖市和行署的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和县级市的方案,由省辖市和行署审批,并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省的统一规定和政策界限时,须经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本意见由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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