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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 正文

《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

时间:02-01 17:45:25 浏览:644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业主大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的时间以公开统计产生表决?φ?φ?φ?φc?0φ?8?8?φ结果之日为准。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或签署。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应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二条 业主应当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不出席、也不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不出席、所代表的业主也不另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弃权,但应当遵守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5至1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一般每届任期3年,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资格自动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同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配合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协助调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五)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依照法规、政策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工作时间。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由幢、单元(楼层)等业主代表产生,业主人数较多的可由幢(楼层)业主代表产生。

  第三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且得票多的当选。

  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排位当选的,应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选举确定。

  已选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人数的,应在当选之外的其他候选人中再次选举确定。

  第四十条 确因不能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可按实际选出的人数为准确定,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法规、政策的规定,同有关单位办理物业相关移交手续。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持业主委员会备案表、业主大会与会议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任期与委员名单、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等资料向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第四十三条 当地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凭备案文件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办理代码登记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等事宜。

  第四十五条 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3日前应当通知全体委员。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1/2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在决定产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其届满2个月前,应组建换届选举筹备组;换届选举筹备组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部分非委员业主组成。

  第四十九条 换届选举筹备组?φ?φ?φ?φc?0φ?8?8?φ应在当地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中本届业主委员会应报告任期内的工作情况。

  第五十条 业主委员会不组建换届选举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当地主管部门可督促其限期召开;逾期仍不组建换届选举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在当地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中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有犯罪行为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六)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前款(一)项情形发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中止后自然终结;其他情形发生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中止后,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通过,其委员资格终结。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然终结或中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或资格中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资格中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其他委员。

  第五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缺额时,应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补选;缺额人数超过1/4的,应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补选的委员任期随本届业主委员会届满终止。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五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当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违规或超越职权作出决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当地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同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印章等注销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主管部门。

  第六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违反法规、政策等规定以虚假资料取得备案的,由当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当地主管部门撤销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程实施前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应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和本规程进行规范。

  第六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试行)>的通知》(成房物管〔2003〕3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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