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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小区业主规约(防群租版)

时间:02-01 17:54:24 浏览:645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业主大会

管业管理企业在发现小区中有群租或其他房屋租赁过程中的违法现象应当口头加书面劝阻;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居委会;并通报公安、卫生、消防、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在物业企业认为必要时可以制止违反管理规约规定的群租房的实际居住人进入本小区;物业企业可以将本小区房屋介绍给群租客的中介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和非为小区物业企业或业主提供服务的无关人员进入本小区;物业企业可以上门要求小区周边的房屋中介单位签订承诺书,不为本小区业主提供群租房的中介服务。如有房屋中介要求进入本小区从事房屋中介相关业务,物业企业可以要求其公司先签承诺书再允许其工作人员进入本小区。

第十条 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利用物业设备设施获利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后,经业主大会审议批准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利益,纳入专项维修资金,或补充用于履行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职责必须的开支。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整体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逾期不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收欠缴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滞纳金。

第十三条 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以及连带责任

业主违反本公约第四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一)禁止施工

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二)禁止违章施工材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三)劝阻业主遵守物业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四)向相关行政主管单位反映情况;

(五)对公共区域长期堆放物品者,业委会可以责成物业管理在堆放物品旁张贴告示限期搬离,否则作无主报废弃物处理;

(六)拒不整改者,业委会可以责成物业管理处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物业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公约的效力、修改及生效日期

本公约的内容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抵触的,应当遵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执行。本公约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修订,并征求(公示,书面征求业主意见)业主的意见。修改后的公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首次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上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008年 月 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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