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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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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在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

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依法管理,业主至上,服务第一。

    第四条  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主营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养护,楼宇机电配套设备管理维修,清洁卫生,庭园绿化及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兼营与住宅(含大厦)相配套的商业、饮食业、便民服务业。


第三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__个,分别是: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一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和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只有两名股东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后的公司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半年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董事、经理、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经理、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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