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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有法可依

时间:02-01 17:48:52 浏览:680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管资料

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

(三)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名册;

(五)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房屋买卖或拆迁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该归谁?

答: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尚有节余的,应当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让过户。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将业主缴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

三、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完了怎么办?

答: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一幢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缴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0%时,该幢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困难的,经所在单位证明,可由业主或者其配偶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所得收益的70%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业主大会另作决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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