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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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指导下拟定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制度,明确拟委托的账目管理单位、管理人员、管理经费来源;
(二)公示资金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管理经费来源等事项;
(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
未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须补交后方可参与表决。
第十七条 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维修资金日常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按下列程序申请移交维修资金:
(一)持业主大会决议,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的银行开立业主大会维修资金专户。
(二)与开户银行、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区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相关责任人未按规定及时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时,同意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组织代修并从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的授权协议书。
(三)持维修资金移交申请、业主大会决议、授权协议书、街道办事处关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及表决情况的监督证明、开户手续及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票据原件等资料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业主大会维修资金专户备案和资金移交手续。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收到维修资金移交申请等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业主大会维修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维修资金专户,同时将有关明细账目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维修资金专户应当通过转账支付方式结算,不得支取现金,并接受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九条 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并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为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户账。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售房工作结束后,应按幢建立维修资金明细账目,并将交存的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开立的专户。
第二十条 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利息转作维修资金滚存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四章 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由分担维修责任的业主承担应分摊的费用,并在其分户账中列支。
涉及已售公房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首先在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使用业主补交的维修资金时,由分担维修责任的业主承担应分摊的费用,并在其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相关业主按照下列规定分担维修责任:
(一)属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属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三)属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属单元内一侧房屋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该侧房屋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相邻业主共有部位的维修,由相邻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五)与房屋结构相连的汽车车库的维修,由车库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车位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同意),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并在物业区域明显位置公示。
没有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委托相关单位或区房产管理部门在各社区设立的房屋维修便民服务站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二)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须经有利害关系的、占已交付使用房屋面积和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业主委员会持相关资料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维修资金支用申请或备案手续。
(三)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工程预算资金的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业主大会开立维修资金专户的,由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开户银行。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签署验收报告,并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
(五)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对验收报告和审核证明核实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扣除合同约定质保金后的剩余款项;业主大会开立维修资金专户的,由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开户银行。
第二十六条 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维修过程中发生的监理、鉴定、造价审核、管理服务等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二十七条 物业区域发生屋面防水严重损坏、电梯因故障停运、消防系统故障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时,维修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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