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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

时间:02-01 17:54:03 浏览:668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法规

新政发〔200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全区城镇各单位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停止单位购买商品房以房改优惠价出售给职工个人,停止单位住房无偿分配或低租金实物福利分配住房。除现有公有住房外,新购、建住房只售不租,优惠出售政策即行停止。

  (二)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后,有条件的地区、单位应积极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试点,建立和完善住房补贴制度,住房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的规定执行。解决职工住房主要由个人购买,购房资金来源: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对符合政策条件的职工个人发放的住房补贴。

  (三)对于尚不具备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条件的地区,应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对现有公有住房仍可按照房改优惠政策向职工出售,也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建设或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建房前协议(合同)约定的方式,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实行集资合作建房,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并按建造成本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区直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可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规划和协调。区直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可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规划和协调,主管部门配合管理。区属国有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可由自治区国资委统筹和协调。

  (四)积极推进租金改革。在单位和职工个人合理承担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有条件的城市要加大租金改革的力度,使公有住房的租金水平逐步达到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水平。

  租金调整后,对确有困难的职工家庭,各地可根据实施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五)进一步放开公有住房出售限制条件。不配套公有住房,尚未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除大城市外,原则上只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能够保障居住安全的情况下,均可按房改政策向现住房职工出售。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发展个人住房贷款,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

  (六)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重点做好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社会团体的住房公积金缴交工作,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比例。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放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和贷款年限。凡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储户,无论其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或是房改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要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信息系统,加大对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清欠工作的力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违规使用资金及时收回。

  (七)大力发展住房金融业务。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式贷款。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增加个人贷款服务项目,进一步扩大住房个人贷款的覆盖面和受益群体。加快完善个人住房贷款机制,积极推进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开展。

  三、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交易

  (八)各地要认真清理影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碍,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鼓励居民换购住房。除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军事设施等按规定不宜开放的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设置限制条件。凡合法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已购公房即可上市交易。对于房地产交易涉及评估的房屋亦不得将房产、地产重复进行评估,重复收费。

  (九)进一步降低公房上市交易"门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按照不高于房屋成交价格的1%收取。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原产权单位不再参与所得收益分配。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四、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十)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区区情的住房供应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及困难企业中住房困难职工家庭,通过廉租住房、企业单位合作、集资建房、实施住房解危解困工程等,解决住房基本保障问题。

  (十一)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按照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由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供应范围、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实行开发建设的项目法人招标,努力降低开发建设成本。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加强成本监控,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改变以往的分散、零星建设,实行集中建设,连片开发。

  (十二)增加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供应量。对普通商品房的建设,要加大政策扶持和引导,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比例。积极调控土地价格,清理并逐步减少建设和消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多渠道降低建设成本。

  (十三)实施自治区住房建设解危解困工程。解危解困工程主要对象是经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中住房困难的"双困户"职工家庭。凡列入自治区住房解危解困工程的住宅项目,享受自治区有关住房建设费用减免政策,按照建房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努力解决好"双困户"职工家庭住房的基本保障问题。

  (十四)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目标,精心组织实施。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各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十五)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按照质价相符的要求,严格执行《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开展多种方式的便民利民活动,提高物业管理整体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十六)认真贯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增强物业管理法制观念,促进物业管理的市场化、专业化和规范化。规范物业管理收费,积极推行物业服务收费分等定级工作,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收费行为管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理顺并明确物业管理公司和水、电、暖、天然气等单位之间委托服务合同关系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完善维修基金管理制度,加强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监管。

  (十七)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凡是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都要实行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使物业管理项目由住宅向商业服务、办公和行政事业单位逐步延伸。要加大企业岗位人员专业培训,提升物业管理企业整体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六、加强对企业房改工作的指导

  (十八)企业房改工作应坚持在国家和自治区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

  (十九)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以及违规多占住房、超标准购买住房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认真查处。

  二○○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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